澎湖縣前議長劉陳昭玲涉貪 一審判10年2月
澎湖縣前議長劉陳昭玲涉貪5案6罪,14日一審判處10年2個月有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澎湖縣議會前議長劉陳昭玲、秘書陳淑美被控犯5案6罪的貪污案,14日下午經澎湖地方法院宣判,劉陳昭玲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6年;陳淑美則因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偵查時轉爲污點證人並供出共犯,適用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依據地方制度法,縣議員涉犯貪污罪須判刑確定才能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職務,因此除非劉陳昭玲不再上訴而案件定讞,否則這任期應該都能繼續行使議員職務,加上她6屆議長任內累積政治實力,在地方仍舉足輕重。
律師桂祥晟表示,劉陳昭玲宣告刑合計26年2月,執行刑10年2月,可見法院量刑已有減輕恤刑,如上訴要獲得更輕刑度,恐怕難度很高。
創下地方自治史議長六連霸紀錄的國民黨籍劉陳昭玲,因涉向澎湖縣政府車船處施壓預算、關說高富珊人事案,並介入文光國小校護徐慧真人事任用、消防局小隊長許芳雄、唐偉嘉人事升遷案、衛生局課長曾筱芸遷調人事等5案6罪,收受贓款176萬元。
去年3月遭羈押禁見至7月初,經檢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隔天移交澎湖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劉陳對相關犯罪情節、款項都坦承不諱,最後合議庭裁定劉陳昭玲1000萬元交保,後來也辭去議長一職。至於相關行賄者,檢方皆予緩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被告劉陳昭玲、陳淑美均坦承不諱,也與相關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並有相關事證在卷可稽,及贓款等物扣案爲憑,事證明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審酌劉陳昭玲長期擔任澎湖縣議會議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陳淑美亦長期擔任劉陳昭玲機要秘書,均知悉公務員不得貪圖非法利益,竟對於政府機關預算審議、單位職缺、人事升遷等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廉潔性之信賴,違反義務程度非輕,犯罪所生危害重大。
且於遭檢調機關搜索偵訊前事先獲悉消息,竟聯繫行賄者勾串退還賄款,更刪除議會監視器畫面,於偵查中起初均否認犯行,終究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惟念2人別無其他前科犯行,品行尚可,定此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