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黑心豬油案279人求償3364萬 法院判賠154萬
▲黑心豬油引爆食安風波,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強冠油品等15家業者,需賠償消費者共154萬8000元。(圖/資料照)
引爆食安風波的強冠黑心豬油案,負責人葉文祥雖遭判刑22年,且有279人求償共3364萬6060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宣判,包括強冠等15家廠商僅需賠償172位民衆共154萬8000元,另有3家廠商免賠,全案可上訴。
2014年強冠油品公司被發現向地下工廠以每公斤26元至30元不等價格,收購來源不明動物混和油。強冠明知該油品不可供人食用,還是將其精煉後製成「全統香豬油」、「全統清芳油」等油品,販售給下游285家廠商。負責人葉文祥因此被依違反《食品安全法》、《商標法》等罪名,判刑22年定讞,目前已入監服刑。
而全案爆發後,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協助民衆提起4項團體訴訟,總求償金額超過1億,強冠油品部分,則有279位民衆,向包括強冠、好帝一食品、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業等17家公司共求償3364萬6060元。
法院認爲,商品設計、生產、製造、經銷者,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部分消費者購買、使用相關油品,爲強冠開始販售劣質油品的2014年3月前,因此難認定消費者所購買的確爲問題油,求償不應准許。
另外,法院認爲,消保會主張民衆食用問題油品,確實對身體、健康、心理造成影響,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被告應予賠償,但頻種購買油品金額爲賣賣契約給付款項,與損害無關,這部分也不列入准予賠償之金額。
加上部分民衆消保會未能證明民衆長期大量食用問題油品,部分列出之商品也非每日食用,且購買數量非巨,食用後也未出現具體病徵,亦無因而求診治療,現階段尚無財產上實際損害等情事,原告主張每人有相當於3萬元非財產上損害,金額過高,應以每人3000元,共計51萬6000元爲適當。
至於懲罰性賠償部分,依照修正前《消保法》的規定,以3倍爲限,又現階段尚未有具體病徵出現,考量懲罰性賠償金立法目的,應以2倍懲罰爲恰當。因此以每人3000元2倍計算,即爲6000元,共103萬2000元懲罰性賠償金較爲合理。
▲強冠負責人葉文祥被判刑22年定讞,目前入監服刑中。(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