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男友打人害手指傷求償303萬 法院僅判賠3萬

邱女控告葉男對她動粗,害她無法正常工作。(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葉姓男子邱姓女友分分合合,後遭對方指控2015年12月1日2人凌晨在公園內發生口角,葉男徒手毆打她,導致其受有左手無名指第一趾節骨折、左手食指、中指手指近端指節挫傷、並關節囊扭傷等傷,求償303萬元。不過葉男反駁,爲了搶下她手上剪刀纔會不小心害她受傷。法官審理後,判被告僅需給付醫療費1萬4667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合計3萬4667元,其餘部分駁回。

邱女主張,當時2人在公園內發生爭執,被告就出手毆打及拉扯她,導致其受有左手無名指第一指節骨折、左手食指、中指手指近端指節挫傷、並關節囊扭傷、韌帶斷裂等傷害,隔年3月8日晚上7時許2人又在住處大吵,被告竟拉扯她的手指,害她原本受傷的左手食指指近端指端關節變形無法伸直、肌腱斷裂、右手食指瘀青等傷害,因爲無法工作,減少勞動損失199萬6184元,再加上醫療費1萬4667元、交通費用2萬元,讓她精神受巨大痛苦,因此連同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求償303萬851元。

不過,葉男指出,案發前他在邱女住處看報紙,後來朝對方丟報紙,邱女也拿掃把回擊,他爲了避免再被打,打算搶下掃把纔會傷到對方的手,但自己也被邱女抓到右手骨破皮流血腫脹,後來他要開門離開卻被阻止,還遭勒住脖子衣領,他推了邱女後繼續走向公園,沒想到背後竟被刺2下,出於正當防衛下,雙方開始爭奪邱女手上的剪刀,過程中又害邱女左手指受傷。

葉男辯稱,他事後也付了臺幣2000元安撫對方,隔天也帶邱女到中醫、西醫診所、民間接骨所治療,並幫換藥、冰敷、熱敷、藥酒推拿至少十來次,且邱女本身並沒有在工作,沒有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對方只是故意提出告訴,也沒有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必要,再加上邱女並非腳受傷,更沒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

法官審理後,認爲奪取他人手中物品過程中,自有因拉扯他人手部而導致其受傷之危險性,此爲一般人生活經驗所能預見,被告奪取原告右手掃把之行爲核屬過失行爲,與原告受傷具有因果關係,被告涉刑事過失傷害罪部分,經本院判處罰金7000元及4000元,均得易服勞役

民事求償部分,法官認爲,原告求償醫療費1萬4667元爲治療傷害必須支出的費用,但交通費2萬元,原告未提出任何單據證明有支出之事實,且原告爲手指受傷,未證明有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再加上搭乘計程車應屬個人決定,此部分請求無從准許,而原告所受傷害並非不能痊癒,且未請求送鑑定,故無從認定有減少勞動能力的狀況,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等情形,判原告應給付醫療費1萬4667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合計3萬4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