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詐領榮電公關費 無罪確定

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因特別費不夠用,指示屬下將與榮電公司無關的飲宴消費發票收據覈銷24萬元公關費,高院三審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犯罪,判決胡無罪,由於本案爭訟逾6年,且更一審、更二審都判他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決不得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胡鎮埔因退輔會編列每月4萬多元的主委特支費不夠用,而退輔會轉投資的榮電公司董事長李豐池又是他推薦的,因此指示退輔會處長王成明與李豐池商議,由李每月向榮電公司申報的公關費中提1到3萬元額度讓胡支出。

胡被控在2007年到2008年擔任主委的任內,指示處長王成明在榮電公司的部分發票上被鉛筆等註記,由李豐池交由榮電公司管理部經理總務組組長,僞成榮電公司董事長公關費,向榮電公司覈銷,詐取公關費共24萬3281元。

高院更三審認爲,依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胡鎮埔及王成明涉犯證交法背信等罪,因此判決2人無罪,由於本案從2010年系屬法院,至今已逾6年,且更一審到更三審都判決無罪,依速審法規定,本案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胡、王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