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座商業策略涉違法?東洋慘被重罰2.2億 將提行政救濟
▲東洋藥品遭公平會重罰2.2億元,決定提出行政救濟。(資料照/記者陳心怡攝)
公平會今天表示,接獲檢舉3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爲案,經昨日會議通過,東洋公司及美時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爲禁止規定。依法分別裁處東洋公司2億2,000萬元及美時公司6,500萬元罰鍰。對此,東洋公司迴應對裁處結果深表遺憾,決定提出行政救濟。
東洋發佈四點聲明如下:
一、 臺灣東洋與美時化學制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4日簽署經銷協議取得其「復愈膠囊」之獨家代理權之事,被外界質疑有聯合行爲,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以來,臺灣東洋全力配合調查。爲釐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臺灣東洋主動委請第三方專家學者就內部現有資料進行分析,專家學者檢視後皆認爲臺灣東洋該商業行爲實屬合理商業策略,並陸續提交專家意見書供公平會審酌。
二、 東洋公司深入檢視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後,亦認爲上述商業行爲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並無涉及聯合行爲。對於公平會今日之處分,將於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公司商譽及股東權益。
三、 本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裁罰之聯合行爲,違法行爲繫於2008年到2009年間,由時任臺灣東洋董事長林榮錦所決定的商業營銷模式,惟目前臺灣東洋經營團隊就臺灣東洋現保存之相關文件對前董事長林榮錦十多年前的決策過程、商業往來談判內容,尚難以全盤知悉,如今公平會裁定前董事長林榮錦決定之商業營銷模式系屬違法,臺灣東洋待收到正式處分決定書後,將偕同律師檢視處分決定書中所依據之事證及文件,評估前董事長林榮錦當年決策過程、商業談判往來是否涉及損害公司權益,若其中確有涉及不法情事,本公司將對林榮錦先生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
四、 東洋公司曾依法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當時參與簽署經銷協議之決策者釐清疑義,但未獲置理。且就臺灣東洋對於本案調查期間可能影響公平會本案處分決定之諸多不實檢舉資料,屢次向公平會申請閱覽完整卷證資料,惟卻僅獲准閱覽部分資料,致使臺灣東洋無法提供完整陳述意見,以供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進而釐清本案所涉諸多疑義。臺灣東洋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今日之處分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