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考上消防員「身高差1.1公分」遭退訓 法院認消防署違憲判她勝訴
▲陳女2018年考上消防員,被驗出身高不足160公分遭退訓提告,法院認消防署違憲判她勝訴。(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免費圖庫pxhere)
陳姓女子2018年考上消防員,卻於中心訓練時,被驗出身高僅158.9公分、不到160遭退訓,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判她勝訴。
判決指出,考試評選的標準,應符合平等、比例等憲法原則,若以人天生無法改變的身高做爲審查條件,除了必須以追求重要公益爲前提外,也應考量實際工作上,是不是真有需要限制身高,機關也須提出經科學驗證的說明及證據。
而在消防署、考選部列出的各種身高限制理由中,僅有操作消防器材、緊急救災、救護任務所須跨越障礙物部分,屬重要公益、與消防員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任務有關,其他基於節省國家財政、訓練資源、性別平均身高等考量,則不屬於重要公益,不能作爲限制身高的理由。
法院認爲,女性消防員身高160公分的限制,只是沿用先前消防與警察還沒分開時的規定,但消防員與警察碰到的狀況不同,不能以警察的要求,作爲消防員的考選標準,且消防署、考選部也沒提出科學證據,證明限制女性消防員160公分的必要,其他國家包含美國、加拿大、英國、菲律賓、日本等地區,也沒限制消防員的身高,認定消防考試限制身高,違反平等原則。
即使身高較低的人,也能借由調整消防器材,讓他們能順利完成任務,訓練、考選機關大可從實際體能、操作測驗,來考覈這個人適不適任,內政部也曾在不影響消防安全前提下,建議降低消防警察的身高標準3公分,法院認定,消防署僅憑陳女身高撤銷訓練資格違憲,判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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