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1公分不能當女消防員 憲法法庭開庭辯論
新竹縣新進女消防員持電鋸,驗收破壞鐵卷門進行救災。(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本報資料照片,羅浚濱攝)
陳姓女子考上女消防員,但受訓時被要求到醫院體格複檢,複檢後她身高爲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警察人員考試規定區分原住民女性身高155公分,一般女性160公分等相關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6日上午10點開庭辯論。
內政部及考選部都主張,將原住民身分作爲分類標準,擴大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益,其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確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相關規定合憲。
陳姓女子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2019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該中心檢測其身高後,認有複檢之必要,安排至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
複檢結果,她身高爲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 ,認爲她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不及160公分體檢不合格,報請消防署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2019年處分廢止受訓資格。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她主張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規定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陳女主張,該規定,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體格檢查不合格。
憲法法庭受理後,16日開庭辯論,爭點是體格檢查合格與否之標準,其規範目的何在?有無侵害其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區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男性及女性,而爲不同的身高限制標準,有無牴觸其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
另,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