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1…她身高沒160公分當不了消防員?憲法法庭認女性標準過苛部分違憲

原爲義消的女子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卻因僅158.9公分高,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60公分標準,受訓資格遭廢。陳女認爲規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判條文違反平等權,即起1年內至遲失效,但要求體檢部分不違憲。

考試院2018年4月23日修正發佈的該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爲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憲法法庭指出,規定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爲165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排除僅約10%的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然而,對女性而言,反而定爲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的160公分,約排除55%之女性。關係機關修正條文有關不同性別的身高限制時,應注意所排除的女性羣體比例,與所排除的男性羣體比例不至差距過大。

憲法法庭今表示,條文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羣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陳案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陳韻宣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基於救災、救護考量,設定身高限制有助於消防警察執行任務,具有公共利益,改判她敗訴。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陳女的訴訟代理人鄭猷耀認爲規定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她長期擔任義消,擔任消防員是她畢生志願,規定是間接歧視。鄭指關係機關不斷「情緒勒索」、不顧科學證據。

消防署署長蕭煥章以自身救災工作經驗爲例,指消防工作需要輪替,身材若無法配合搬運、攙扶,受困的人如何運救?救護工作也可能面臨勤務暴力事件,如對方是醉漢,身材過於嬌小將面臨執行危險。蕭強調,不能在不確定的因素下,讓同仁產生更多的風險,尤其最近有許多罹難的憾事,很擔心整個制度再改變,會不會有更多不確定的風險。

消防署依經驗法則判斷,身高較高的消防人員在操作車輛時「視野較佳」;車禍救援時,使用圓盤切割器切割車體「較無阻礙」;涉水救人時,身高高者「風險低」。消防署指身高也影響到擡擔架、高處取物、揹負空氣呼吸器、自殺搶救與消防車駕駛。至於原住民族的標準爲何較低?消防署表示這是考量原住民身高較漢人矮小,爲保障原住民參與公職的基本國策,纔會有較低的身高標準。

陳韻宣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卻因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考試規則所定的160公分標準,消防署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判條文部分違憲。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