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1.1公分遭消防退訓 她釋憲成功

考取消防警察特考的陳韻宣,因身高一五八點九公分,不符考試規則一六○公分體格標準,資格遭廢,憲法法庭昨判決違憲。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片

因考試規則違憲,憲法法庭廢棄陳韻宣案確定判決,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該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爲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陳韻宣筆試錄取後,高雄榮總檯南分院體檢身高爲一六○公分,受訓時被認爲有複檢必要,南投醫院檢查卻少了一點一公分,訓練中心報請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陳女提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基於救災、救護考量,設定身高限制有助消防警察執行任務,具有公共利益,改判她敗訴。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陳女的訴訟代理人鄭猷耀指她長期擔任義消,規定是間接歧視,關係機關不顧科學證據。消防署署長蕭煥章則以自身救災經驗,指消防工作需要輪替,身材若無法配合搬運、攙扶,受困的人如何運救?身材過於嬌小將面臨執行危險,尤其最近有許多罹難的憾事,很擔心整個制度再改變,會不會有更多不確定的風險。

據國健署二○一七至二○二○年統計,在符合本案的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的應考年齡,即滿十八歲以上、卅七歲以下範圍內,男性平均身高約一七二公分,女性約一五九點五公分。考試規則僅排除百分之十男性,但百分之五十五女性都無法應考。

憲法法庭認爲在「消防警察」範圍內,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羣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明顯有不利的差別待遇,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明,平等權不代表禁止任何差別待遇,關係機關雖主張依實務與默會知識,認爲身高高的人符合勤務、相關設備實際需求,但器材可依國人身高訂製,矮小的人進入空間狹小的災害現場也有優勢,對於女性身高的限制,手段與目的不具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關係機關未來修法,要注意所排除的女性羣體比率,與所排除的男性羣體比率「不至差距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