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槍擊後反擊刺死人 獲判無罪原因曝光
臺南市李姓男子持槍射擊黃姓男子,黃持魚刀反擊致李傷重不治,事後鑑識員警前往現場蒐證。(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李姓男子與黃姓友人在7年前發生爭執,李持槍射擊黃,黃持魚刀反擊後刺死對方;一、二審將黃男各判刑1年4月、1年8月,但臺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黃男面臨生命權遭威脅,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爲,且無過當,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男在2016年7月30日晚上9點多,與黃姓男子口角及肢體衝突,李男心生不滿,離去衝突現場後,持改造手槍1把返回現場,持槍抵住黃的頭部,黃撥開後,李男隨即對被告射擊1發,擊中李的左手臂後,欲再度擊發時,發生卡彈情況。
李男排除卡彈障礙,欲再度射擊第2槍,黃男見狀,持放置於現場之魚刀1把揮刺李男左上臂、右上腹2刀,李男受傷後持續與他扭打,並試圖再擊發1槍未果後,與他拉扯扭打而不支倒地,經現場目擊證人報警處理並送醫急救後,李男在同年8月3日不治死亡。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黃男防衛過當,分別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4月、1年8月,但臺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李男的行爲符合正當防衛,應法應判決無罪,逆轉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爲,李男持槍進入黃的住處,以槍抵住他頭部,他撥開後,李男隨即開槍射擊而擊中他告左手臂,且李男並未因此停止射擊,仍持續操作槍枝,他面臨生命權遭威脅之侵害,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爲。
更一審考量李男持槍射擊,危險性極高,且可能發生難以挽回之後果,而黃男在現場僅有魚刀足以有效反制李男之攻擊行爲,他在生命權遭受嚴重緊急侵害時,採取保障生命之反擊手段,並無逾越必要性與相當性之要求,判無罪,檢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