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槍擊刺死人 正當防衛判無罪
臺南市安平區前漁光里長李茂松持槍射擊黃亭皓,黃持魚刀反擊致李傷重不治,事後鑑識員警前往現場蒐證。(本報資料照片)
殺人判無罪!臺南市前漁光里長李茂松與友人黃亭皓的房客有糾紛,卻與居中協調的黃口角衝突,持槍射擊黃的手臂,反遭黃持魚刀刺傷後不治。一、二審均認定黃男防衛過當,分別判刑1年4月、1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臺南高分院更一審罕見引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認定黃並未防衛過當,29日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鑑於法官面對重大殺人案經常引用兩公約判免死,此案卻引用兩公約認定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殺人無罪,頗爲罕見。相較2014年何姓男子爲保護孕妻,將潛入住處的張姓竊嫌勒斃,事後法院認定防衛過當判刑2月,緩刑2年確定,黃獲判無罪,顯然幸運許多。
黃男的房客與李茂松發生糾紛,黃居中協調,引發李不滿。2016年7月30日晚間,李前往黃男的釣具行,與黃爆發口角衝突進而互毆。
李不甘受辱騎車離去後,持改造手槍折返釣具行,他先持槍指向黃的頭部被撥開後,開槍射擊黃的左手臂,第2槍則因卡彈未擊發,黃從酒桌下取出1把魚刀朝李揮刺2刀,刺傷李的右肺、肝右葉、腸道及右腎,李送醫後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4天后死亡。
法官審理時,目擊證人證稱李受傷倒地無法動彈時,黃並未給予致命一擊,反而是壓住李的傷口止血協助救護,並要旁人通知救護車,法官認定黃並無殺人犯意。
一、二審均認爲,黃雖非主動挑釁、不法侵害李,屬正當防衛,但因防衛過當造成李死亡,經引用《刑法》第59條減刑後,分別判刑1年4月、1年8月,但更一審卻認定黃並未防衛過當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爲,李男持槍射擊黃男,屬於對黃生命權侵害的不法行爲;黃面臨生命權遭威脅的侵害,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爲,且黃男揮刀刺李2刀後,魚刀隨即掉落,之後並無其他攻擊行爲,防衛行爲並未過當。
合議庭強調,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關於生命權保障的規定,以及第36號一般性意見指引,當面臨生命權無理剝奪的侵害時,並無犧牲自己性命以保全他人性命的義務,因此黃於生命權遭受嚴重緊急侵害時,採取保障生命的反擊手段,並無逾越必要性與相當性之要求,合於正當防衛要件,依法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