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糾紛開車撞死對方 法官認定正當防衛判無罪

基隆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陳彩玲攝)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爲替吳姓友人出氣,2019年開車前仁愛區南靈宮前停車場與劉姓男子談判陳見劉持槍托擊破車窗,嚇得開車逃離,不慎撞死劉,警方依涉犯殺人罪嫌將陳男送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法官認定,陳男行爲屬正當防衛,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劉男與吳女有毒品交易糾紛雙方相約在仁愛區南靈宮前停車場談判,陳男載着吳到相約地,劉男先是用右手肘敲擊副駕駛座窗玻璃陳爲保護自己及車內友人安全,隨即駕車逃離現場,原先欲沿南靈宮左側駛離,但因路幅狹小無法離去,立即倒車改往右側離開,但劉站立在車前擋住去路,並雙手舉起手槍指向車內。

陳男見狀緊急轉向逃離,劉男不慎被撞上引擎蓋,但車輛持續前進至邊坡草叢缺口才停下,劉臥倒在左前輪身亡,吳、陳等4人隨即棄車逃逸,檢方去年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認爲陳男可以煞車,卻向前行駛15公尺,直到撞上邊坡才停車,屬防衛過當。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後,以現場欄杆位置推算陳當時車輛時速僅17公里,並非猛踩油門衝撞,認定陳在偵辦時,辯稱只是要逃離現場,以爲劉男會閃開等話,確實有據,因此,難以認定有殺人犯意,加上陳、留雙方並未相識無仇恨糾紛,沒有致人於死地動機

法官進一步說明,陳駕車離開時,劉站在車前,並雙手舉槍朝向車內,舉槍位置向前延伸約落在車輛前擋風玻璃中央一帶,當時陳處在生死之際,情急之下才往前行駛,只爲躲避攻擊與逃離現場,但疏於注意才發生憾事

法官認爲,陳男應屬傷害致人於死,但其反擊手段,是在確保自己與車上友人生命身體安全,由客觀上審察,屬適當且必要,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並未過當,因此判決無罪。基隆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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