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丈夫在外同居 要求女助理親子鑑定索賠200萬

桃園一名人妻小惠(化名)控訴丈夫小偉(化名)與同事小美(化名)有不當交往,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妻小惠(化名)控訴丈夫小偉(化名)與同事小美(化名)有不當交往,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小惠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兩人之間存在情節重大的不法侵害,最終駁回其請求。

小惠主張,自己與小偉爲夫妻,並於109年間發現丈夫與小美有曖昧關係,甚至在110年10月25日目擊小偉前往小美住處,並於111年間多次看到兩人共同前往好市多購物、買早、旅行、至南投紫南宮替公司祈求金雞、甚至發生爭執。小偉也承認與小美共同生活,讓小惠認爲配偶權受到嚴重侵害。

被告雙方則強力反駁,聲稱僅爲同事關係,小偉爲副總,小美則是助理,兩人因公事往來頻繁,所有行爲均屬工作範圍。小美更辯稱,自己並不知小偉已婚,且所謂的共同外出及信件、保單等情況皆有合理解釋,並非小惠所指的不當交往。

法院經審查後,勘驗了小惠提供的照片及影片,發現兩人互動中並無親密舉動,難以認定侵害小惠的配偶權。例如,在被告外出購物時,兩人只是推着手推車進出賣場,無法顯示不當行爲。此外,小惠所指的LINE訊息也無法構成明確證據,難以證明被告確實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形。

審理期間,小惠曾申請調取小美之子出生證明及血緣鑑定等證據,企圖證實小偉與小美的關係,但法院認爲這些請求無調查必要。

法院認爲,小惠對於配偶權侵害的指控,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情節重大之不法侵害行爲,遂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