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騎車載女同事外出 人妻控「舉止親密」求償150萬
小文在法庭上提供了阿德與小葳一同騎乘機車時有親暱摟腰、牽手、靠肩、摟抱、頭靠頭相互依偎等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位人妻小文(化名)因發現從事保險的丈夫阿德(化名)與另一名女同事小葳(化名)過從甚密,憤而提告,主張自己的配偶權受到侵害,要求精神賠償15萬。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阿德與小葳應連帶賠償小文3萬元。可上訴。
小文主張,她與阿德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結婚,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夫妻間的婚姻關係逐漸破裂,阿德與小葳在職場中不斷互動。小葳明知阿德已婚,仍選擇與他進行超越正常社交範疇的接觸,嚴重影響小文的婚姻生活。小文認爲,小葳與阿德的行爲已經超越了一般社會容忍的範圍,構成了對她配偶權的重大侵害,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
小文在法庭上提供了阿德與小葳一同外出的錄影光碟及照片,顯示兩人在高雄多次互動,甚至在騎乘機車時有親暱摟腰、牽手、靠肩、摟抱、頭靠頭相互依偎等行爲。小文認爲,這些行爲已經損害她的配偶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對此,阿德辯稱,自己與小文的婚姻早已破裂,並強調他與小葳只是普通同事關係。阿德聲稱,兩人只是在工作需要下偶爾外出,並無親密交往。而小葳也表示,她並不知曉阿德已婚,且兩人之間的接觸僅限於工作場合的互動。
兩名被告強調,當日所謂的「親密接觸」,僅是在騎乘機車時因路面不平衡而自然產生的接觸,並非親密行爲,也無意侵害小文的配偶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文所提供的證據,包括兩人互動的錄影及照片,顯示小葳應當知曉阿德已婚,並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仍進行親密互動。法院認定,兩人的行爲已超出正常社交範疇,對小文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損害,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法院認爲,儘管兩人的行爲並未達到極端的親密程度,但仍足以對婚姻生活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阿德與小葳連帶賠償小文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