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女多次約人夫同事喝酒 竟變成砲友害人妻離婚遭求償

人夫與女同事2人發展成砲友關係,導致她們夫妻離婚。(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竹小玲(化名)與阿洋(化名)2人原本是夫妻,卻因爲阿洋同事小麗(化名)的介入,2人發展成砲友關係,導致她們夫妻離婚,小玲不滿因此對小麗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法院判賠20萬。可上訴。

原告主張,訴外人阿洋前爲原告的配偶,被告與阿洋則爲同公司之上下屬關係,被告明知阿洋與原告爲配偶關係,卻多次於深夜與阿洋互傳訊息、外出喝酒,甚至與阿洋發生性行爲至少5次,二人至112年11月3日始分手,原告與阿洋婚姻關係因此破裂並於113年3月4日離婚。

被告則表示:她確實知道阿洋爲原告之配偶,然其2人對話僅系同事間玩笑嬉鬧之言語,或許因此打擾原告之夫妻關係,造成原告誤會,至於其與阿洋多次深夜互傳訊息及於下班時間喝酒,影響原告夫妻生活,被告亦深感抱歉,故被告方會於112年11月6日與原告見面時向原告道歉,並同意賠償原告20萬元;然事後阿洋於同年12月19日傳訊息予被告,要求被告多少先給付部分賠償金予原告,原告亦多次傳送訊息騷擾被告,其後又提起本件訴訟要求被告賠償60萬元,因此懷疑係原告與阿洋共謀欲從被告處索取金錢等語。

法院調查,被告於112年11月6日與原告見面時曾表示:「(原告:不是在一起,所以你們只是砲友關係囉?)反正事情已經這樣那攤開簡單來說就是這樣」、「我的想法跟他的想法可能不一樣吧,在我這裡的話我認爲就是砲友的關係而已」等語。足見被告確曾與阿洋發生性行爲。

法院審酌,被告於阿洋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交往行爲,顯已逾越一般同事間之通常往來交際之程度,且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阿洋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應以20萬元爲妥適,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屬相當,無從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