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完離婚就離家! 丈夫控訴妻子與他人同居求償100萬

阿芳當面向阿德提出離婚要求,隔日即離家,並被發現與小偉同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對夫妻離婚後再度結婚,人夫阿德(化名)卻發現老婆阿芳(化名)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另一名男子小偉(化名)發展不正常男女關係,嚴重侵害了其配偶權,並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對2人提告求償100萬,法院審酌後,認定被告行爲已逾越一般社交界線,判決兩被告須連帶賠償阿德25萬元。可上訴。

阿德指出,他與阿芳於2010年4月結婚,雖然曾於2016年10月離婚,隨後又於2017年5月復婚。然而,在婚姻存續期間,阿芳與小偉私下交往,兩人甚至在多處住址共同生活,行爲已超出正常朋友的範圍。2021年7月,阿芳當面向阿德提出離婚要求,隔日即離家,並被發現與小偉同居,讓阿德痛苦不堪。阿德認爲,被告的行爲嚴重破壞了夫妻間應有的信任與幸福,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被告阿芳和小偉辯稱兩人並未同居,且阿芳在臺北的住址只是爲了方便接收銀行帳單,並非與小偉共同生活之地。兩被告強調,行爲並未侵害阿德的配偶權,請求法院駁回阿德的訴訟。

法院調查後發現,被告阿芳與小偉於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間,確實共同租住於桃園市某處住家,且多家銀行帳單均寄送至該地址。法院認爲,這樣的情況不符合一般人僅是朋友的社交模式,而被告所謂的帳單轉送說法亦無法令人相信,顯見兩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的親密關係。

法官指出,阿芳與小偉明知對方已婚,卻依然維持曖昧互動,並同居生活,這種行爲明顯違反了夫妻間應有的忠誠義務,並對阿德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相關規定,法院認定兩被告的行爲已構成共同侵權,責任無法推卸。

最終,法院判決阿芳與小偉須連帶賠償阿德精神慰撫金2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