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攤炸魷魚距離僅10米 他被「師父」告違約判賠60萬
▲學徒在合約期內,擅自擺設新攤位,判賠新臺幣60多萬。(圖爲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臺南市的易姓男子爲了能設攤謀生,向在墾丁大街擺攤的王姓業者學習技術,還簽署合約,約定1年內若要開設新的攤位,需要經過同意;不料,他卻在合約期間擅自在對面開設新的魷魚攤,結果被「師父」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告上法庭。臺南地院認定易男確實違約,判處應賠償新臺幣60多萬元。
王男表示,易男想要擺攤謀生於是向他學習技術,兩人在前年8月合作擺攤,並分別簽訂市場合作合約以及競業禁止合約書,合約期爲1年,自己提供生財工具;易男則負責出攤營業。他還提出,雙方在競業禁止合約中,約定對方要新設攤位時須經他的同意,避免市場過度飽和搶走自己的生意,如果合約期內毀約或期滿未續約,不得經營與販賣相關商品,也不能向他人透露任何商業機密。
不料易男在去年4月片面終止合約,並在攤位對面約10公尺處開設另一家魷魚攤,被「師父」以違反競業禁止合約規定告上法庭,他在接受庭訊時辯稱這個新攤位是朋友的,因爲對方來不及出攤,他纔好心幫忙,也對原店的商業機密毫不知情,更從未泄漏給他人。
2名證人出庭時證稱,易男母親常到新魷魚攤幫忙,而且他也不只一次開車載貨物到新攤位上,與先前供詞矛盾。法官考量到易男於合約期內,在同一商圈販售相同商品,確實違約與違反競業禁止合約規定,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判易男須賠新臺幣60萬元給王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