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大學法》 新住民經歸化升學得比照外籍生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增列新住民配偶爲特種身分學生,經歸化後得適用與蒙藏學生、僑生、 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相關規定。
依據現行《大學法》規定,僅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 位,可不受公開名額 、方式之限制。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增列新住民配偶爲特種身分學生,經歸化後得適用與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相關規定。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指出,未在臺灣接受國民教育之外國人,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差異,採用同樣入學方式會增添其難度。此外,爲避免應循一般管道入學之學生以此方式進行規避 ,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請歸化經許可之原外籍配偶、依親對象死亡或受家暴離婚之前配偶與扶養子女之家長得依本條文入學。
李麗芬表示,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放棄國籍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須經 一定期間,爲避免影響新住民入學權益,故明定以歸化經許可時起算,以利辦理。
此外,立法院會26日也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 年。
條文規定,師資培育 以自費爲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