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離職特休應結算髮工資 僱主違法最重罰百萬
勞動部5日整理特別休假常見違法樣態,其中以「僱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最常見。(林良齊攝)
特休沒給足,最重罰百萬!勞動部5日整理特別休假常見違法樣態,其中以「僱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最常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提醒,就算勞工自請離職,僱主仍要結算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若違法可依勞基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依勞動部整理的常見特別休假違法樣態中以「僱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僱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別休假」、「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僱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歷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據統計,近年每年約有500件因違反特別休假規定挨罰、每年約處1000萬元,黃維琛說,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爲何,僱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且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爲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僱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