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3-1期、3-2期離岸風電須承擔10%備用容量

經濟部18日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之計算方式。圖爲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部18日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之計算方式,由過去每年不固定的備用容量,改爲定額備用容量,其中太陽光電業者3.3%、離岸風電10%等,生質能與地熱則爲15%,只要是轉供給半導體、電子業的太陽光電及風電案場,都要承擔相應備用容量義務。

官員說,適用須承擔相應備用容量之案場,主要爲區塊開發3-1期、3-2期、以及大型太陽光電業者。

此外,該修正草案認可備用供電容量來源有三類,一爲儲能設施、二爲需量反應、三爲燃氣發電。若無法自行設置儲能設施或採取需量反應,選擇以燃氣發電裝置作爲備用供電容量,則可以向國營售電業、也就是臺電採購。

經濟部表示,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而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但依現行規定計算的各年度義務數額不一,不利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爲鼓勵更多電業加入綠電市場,經濟部檢討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並提出本辦法修正草案。

官員解釋,在2017年以前,只有臺電一家售電,所以臺電負擔全國備用容量;2017年之後,開放綠電業者售電給企業,因此,綠電業者也必須承擔備用容量。惟先前的計算方式是按「尖峰日賣給用戶用電量佔比」計算,每年算出來須承擔的備用容量都不一樣,綠電業者反映很難估算成本,因此經濟部決定檢討公式,將不固定改爲定額。

依該修正草案,不同綠電售電給用戶,須承擔備用供電容量不同。太陽光電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爲3.3%、陸域風力爲6.7%、離岸風力爲10%、小水力爲10%,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爲15%,生質能與地熱能在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爲10%,在這之後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爲15%。

至於綠電業者如何達成備用容量?根據草案明定,綠電業者須承擔備用容量數額須爲可調度的資源,包括儲能系統、需量反應,以及燃氣機組。其中,燃氣機組部分可以向臺電購買。

官員舉例,以500MW離岸風場爲例,須承擔備用容量爲10%,也就是50MW,風電業者可以向臺電購買50MW燃氣機組容量。

據瞭解,修正內容已經再生能源業者達成共識,該修正草案將公告30天並收集各方意見之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