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預告新規定 離岸風電須承擔10%備用容量

經濟部昨(18)日預告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之計算方式,由過去每年不固定的備用容量,改爲定額備用容量,其中太陽光電業者3.3%、離岸風電10%等,生質能與地熱則爲15%,只要轉供半導體、電子業的太陽光電及風電案場,都要承擔相應備用容量義務。

官員說,適用須承擔相應備用容量之案場,主要爲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1期、3-2期及大型太陽光電業者。此外,修正草案認可備用供電容量來源有三類,一爲儲能設施、二爲需量反應、三爲燃氣發電。若無法自行設置儲能設施或採取需量反應,選擇以燃氣發電裝置作爲備用供電容量,則可向臺電採購。

官員舉例,以500千瓩(MW)離岸風場爲例,須承擔備用容量爲10%,也就是50MW,風電業者可向臺電購買50MW燃氣機組容量。

經濟部表示,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而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但依現行規定計算的各年度義務數額不一,不利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

依草案,不同綠電售電給用戶須承擔不同備用容量。太陽光電備用供電容量比率爲3.3%、陸域風力爲6.7%、離岸風力爲10%、小水力爲10%,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爲15%,生質能與地熱能在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率爲10%,在這之後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率爲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