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潭捷運站外持刀行搶30萬!19歲男被逮掏35萬和解 一審判關4年

▲馬嫌與劉姓少年在劍潭捷運站行搶,得手30萬元。(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長順臺北25日電)19歲馬姓男子與17歲劉姓少年今年4月間獲悉李姓男子身懷鉅款,一路尾隨李男到劍潭捷運站外時持彈簧刀行搶,得手30萬元。士林地院強盜罪判決馬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馬男與劉姓少年因得知李男身上有鉅款,兩人今年4月7日下午在北市士林夜市商圈尾隨李男,直到李男搭乘捷運到劍潭站,出捷運站等紅燈時,馬男上前持彈簧刀刀柄敲擊李男後腦勺,並持刀揮舞喝令李男交出隨身揹包

馬男與劉姓少年得手後,隨即跳上計程車新北市蘆洲河堤朋分財物,馬男分給劉姓少年現金新臺幣13萬元。李男報警後,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循線將馬男及劉姓少年逮捕;士林地檢署依強盜罪起訴馬男,將劉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馬男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辯稱自己僅構成刑度較輕的搶奪罪,並非強盜,且劉姓少年只是幫忙把風,不知道他要去搶李男,並非共犯

法官審理後,認爲馬男持彈簧刀以強暴脅迫方式要求李男交出財物,構成強盜罪,與乘人不備掠取他人財物的搶奪罪不同。另外,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爲,馬男在警方詢問時供稱,是劉姓少年告訴他李男身上有鉅款,並提供彈簧刀行搶的說法較爲可信,劉姓少年爲強盜共犯。

刑法強盜罪是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法官考量馬男年僅19歲,犯案時未將彈簧刀的刀刃彈出,僅以刀柄攻擊李男,對被害人的傷害並非重大,且與被害人以35萬元和解,酌減刑期,依強盜罪判處馬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