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魔二審逃死遭罵翻 高院發聲明澄清

華山分屍兇手陳伯謙二審獲判無期徒刑。(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射箭教練陳伯謙,一審將他判處死刑,但二審高等法院卻改將他判處無期徒刑。高院判決引來各界批評,高院在判決後1天才聲明澄清,否認是「爲了廢死超前部署」,指責批評乃無稽之談,爲免社會大衆誤導,才發聲明澄清。

2018年6月間發生的「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原於華山草原上搭草堂教射箭,死者高姓女子多次到草堂上課。案發於當年5月31日下午,高女前往草堂與陳男等人聊天飲酒,最後酒醉昏睡。隔天凌晨陳男意圖性侵高女,高女雖明示拒絕,但陳男仍性侵得逞並勒斃高女。事後陳男將死者分屍,分屍成7大袋。陳男還將死者左乳頭、下體割下,第二天清晨陳男將屍塊載運陽明山區棄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礬、鹽覆蓋左乳、外陰部帶回家,企圖製成標本收藏。死者家屬苦尋多日,警方最後突破陳男心防,陳男坦承犯案檢方起訴後求處死刑,一審將陳男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7日宣判,雖維持一審相同的3項罪名:「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毀壞遺棄屍體罪」、「竊盜罪」,但因高院改認定陳男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予以減刑,改判無期徒刑。判決出爐後,不僅死者家屬不能接受,各大媒體也提出批評,更有人說高院是「爲了廢死超前部署」。

高院於8日上午11:22分發出聲明,澄清本案乃因合議庭法官審理後,改認定陳男符合自首要件,才依法減刑,並非「爲了廢死超前部署」。高院聲明中特別指出「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系在爲廢死超前部署云云,要屬無稽,爲免社會大衆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對於外界的批評,認爲均是無稽之談,會誤導社會大衆。以下爲高等法院發出聲明的全文

一、死刑存廢乃立法權責,現行法律既有死刑規定,法官依法審判,即須審慎適用,無迴避空間。

二、本案被告陳伯謙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爲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第一審雖認定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惟本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俊燁、被害人家屬徐姓友人證詞,可認被告於2018年6月17日晚上10時許到忠孝東路派出所前,有偵查權限之人並無客觀證據指向被告犯案。被告於當日晚上11時許,在該派出所二樓向徐坦承犯案,並由徐代爲向林俊燁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合議庭斟酌全案情節及所有量刑基礎,認被告行爲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惟審酌其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之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是其既因自首而取得有利之量刑因子,就屬極刑之罪,量刑上未可忽視而不予斟酌仍處以與原審相同之極刑,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系就本件具體個案,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爲之審判。

五、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系在爲廢死超前部署云云,要屬無稽,爲免社會大衆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