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P虐死酒女 小開改判15年半
新北市車商小開宋志宏,三年前在家中吸毒大搞性愛三P,將黃姓酒店小姐性虐待致死;一審宋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結改判,合議庭認定宋長期性虐待黃女,但並無殺人犯意,且在黃女重傷昏迷後報案送醫,改依傷害致死等罪論處,判宋應執行十五年六月徒刑。
對於高院的判決,蒞庭公訴的高檢署檢察官姜貴昌說,等收到判決書,詳閱法院改判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卅六歲的宋志宏,父親是樹林知名車商家境富裕;宋揮霍成性,染上毒癮。九十七年間,宋先與偷渡來臺大陸陳女同居,後又遇到有吸毒習慣的黃姓酒店小姐,同年十月三人同居;宋視陳、黃兩女是「性玩物」,經常要求兩女和他進行吸毒性派對,若有不從,動輒拳打腳踢,還剪去黃的一頭長髮。
宋爲求刺激,將黃女衣服脫光,捆綁在椅子上,淋溼身體後,再用鐵片、鋼筷通電,或用電擊棒,連續電擊黃女身體各部位,以聽取黃女的慘叫爲樂;宋還拿水管抽打、香菸燒燙黃女,還拉黃女去撞牆、拿安全帽重擊頭部等,令黃女全身傷痕累累。
宋爲掩飾犯行,逼黃女寫下「所受傷勢及未來若發生死亡結果,均與宋志宏無關」的遺書。同年十一月廿四日上午,黃女被打到頭部皮下及硬腦膜下腔出血,導致中樞神經休克,兼有安非他命中毒性休克且脫肛;宋見事態嚴重,打一一九將黃女送醫仍告不治。
二審合議庭認爲,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區別,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的預見;因無積極證據認定宋有置黃於死地的動機,基於罪證有疑,改依傷害致死罪最重法定刑度論處,判處十五年徒刑,毒品部分判一年,合併應執行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