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強震災民可「免繳健保費六個月」 欠費一年內不催繳
▲206花蓮強震致雲門翠堤大樓傾倒,現場搜救情況。(圖/記者季相儒攝)
行政院昨(13)日公佈0206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爲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及吉安鄉,衛福部中央健保署今(14)日宣佈,凡是被花蓮縣政府列爲災民者可有六個月健保費補助,也就是說期間免繳健保費,由中央政府或者民間捐款支應;至於健保欠費也給予一年內不予催繳、免加滯納金等協助措施。
中央健保署東區業務組組長李少珍表示,依據《災害防救法》及《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凡屬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保險對象,經過縣政府認定符合災民資格者,從受災當月起算6個月期間(107年2月至107年7月),健保費會有全額補助。
另外,災區範圍內的受災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也可有四項協助措施:
1. 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2. 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3. 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4. 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健保署企劃組組長張鈺旋表示,若是屬縣府列冊災民資格,即符合欠費協助對象;其餘災區民衆若因地震而造成經濟影響,讓繳納健保費有困難,只要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健保署會進行專案認定。她強調,此次一定會從寬處理,來幫助災區民衆。
▲健保署宣佈災民健保費補助措施,圖爲健保署資料照。(圖/記者嚴雲岑攝)
此外,災區內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期間就醫,經過醫師認定是因爲受災需要接受治療,可以免除自行負擔的部份醫療費用以及健保不給付的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同樣由中央政府或民間捐款支應。
至於居住災區或者非居住災區,但地震當時在災區活動的人,災後到外縣市居住,相關因受災所需的就醫,同樣可以免除部分負擔和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如果就醫時已經繳交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可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