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學務組長處罰「波比跳」影響學童人格發展 校方判賠

北市一所實驗國小教務主任代課老師處罰小6學童波比跳」,士林地院依認爲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判賠16萬5000元。(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所實驗國小6年級男童因時常遺失物品、與同學爭吵,遭學務組長、代課老師處罰「波比跳」,每節下課分次完成,最嚴重一次共150下,導致學生情緒不穩就醫、肌腱發炎,男童母認爲學校侵害人格發展權請求國賠,士林地院判決學校須賠償16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遭處罰的男童2018年2月入學,因多次遺失隨身物品,校方輔導主任,以督促學生自我警惕、培養愛惜物品的觀念爲由,改以運動暖身的「波比跳」取代其他處罰,每次20下不等。男童又與其他同學搶鉛筆盒打鬧,被其他男童拉扯,導致他腹股溝下體挫傷。

校方代課老師到場處理,要求學生自己選擇處罰方式,並詢問受傷女童,鬧事的男童要多少下,女童邊哭邊說「200下」,後來處罰波比跳150下,男童母更指控,代課老師要求學童重演一遍當時過程,造成孩子擔心同學評論壓力,侵害人格發展權,控告學校違反教育基本法,侵害學童健康權、人格發展權、隱私權,請求校方賠償學童69萬多元、學童母27萬元。

判決指出,校方要求學生進行波比跳,縱使主觀上是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目的,仍不可以責令學生採取特定動作,導致身體受到痛苦,像是波比跳,就有體罰動作的半蹲、撐地的類似動作,客觀上仍屬違法處罰的類型

法官認爲,校方應就所屬公務員的過失行爲負賠償責任,學務組長處罰波比跳至少20下部分,應賠償學童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萬元,代課老師處罰波比跳150下部分賠償7萬5000元,公開描述紛爭過程部分賠償6萬元,共16萬5000元。學童主張因此受傷就醫、自學費用,法官駁回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