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狼師校內性侵女學童 學校連帶疏失判國賠100萬

黃姓國小老師兼任巧固球校隊教練,5年前他將12歲的巧固球隊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還開車將她帶到堤外河濱公園隱蔽處以手指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

某國小黃姓男老師猥褻及性侵12歲女學生,刑事部分,黃男遭判刑3年8月;女學生及家長認爲校方疏於通報、未裝監視器,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去年底臺北地方法院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至於女學生與家長向黃男求償部分,北院日前判黃賠償男賠償142萬多元。可上訴。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間黃男是她的國小球隊教練,黃男會雙手環抱她並在體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會摸她下體,黃還在車內後座徒手撫摸她胸部,並將其手指插入她私處,後來她向母親告知後,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案發後,研究所畢業的黃男失去教職,目前從事開計程車工作,臺北地院斥責他戕害少女身心發展甚鉅,亦損及少女日後對於兩性關係之認知,所爲誠屬不該,應嚴予非難,判刑3年8月,少女及家長求償部分,法官判決黃應賠償少女102萬多元、她父母各20萬元,共計142萬多元。

另女學生和父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國小校長、導師在案件發生後,未依規定通報、輔導,且案發地點未裝監視器,是校園安全死角,要求校方賠償。

臺北地院認爲,黃男在校內猥褻女學生,確實屬於教學場所,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償女學生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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