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狼師校園內猥褻女學童 學校管理有疏失判賠100萬

臺北地方法院大門。(本報資料照片)

某國小黃姓男老師猥褻及性侵12歲女學生,刑事部分,黃男遭判刑3年8月;女學生及家長認爲校方疏於通報、未裝監視器,提告請求國家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可上訴。

女學生和父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國小校長、導師在案件發生後,未依規定通報、輔導,且案發地點未裝監視器,是校園安全死角,要求校方賠償。

臺北地院認爲,黃男在校內猥褻女學生,確實屬於教學場所,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償女學生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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