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擬出新規加強網絡交易監督管理 依法保障網絡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編者按
網絡交易即將迎來強監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網絡交易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規制電商平臺“二選一”、小微電商店主准入門檻更高以及註冊之後的納稅問題成爲公衆熱議焦點。本報今日推出專題報道,對徵求意見稿中的焦點問題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 電子商務法出臺後,由於部分規定比較抽象,需要主管部門出臺部門規章予以落實。同時,近年來網絡交易出現了很多新現象,比如互聯網直播等新情況新問題,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已經過時,需要通過修改的方式解決實踐中的新問題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體現了新發展理念,其目的在於打造一個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互聯網市場生態環境
● 在平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優勢地位。商家對於平臺來說是處於弱勢,但對於消費者個人來說又處於信息優勢地位,監管力量的介入會促進各方權利義務平衡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結束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的公開徵求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稱,徵求意見稿是在修改《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基礎上起草的,旨在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進一步規範網絡交易活動。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徵求意見稿體現了新發展理念,有利於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安全保障權等一系列權利。
專家稱,徵求意見稿部分條款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依法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打造公平公正營商環境
“雙十一”之際,網購又成熱門話題。
對於網購,早在2010年5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發佈《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規範。2014年1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於2014年3月15日開始施行,同時廢止《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曾經發布過一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時隔一年半以後,市場監管總局再次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電子商務法出臺後,由於部分規定比較抽象,需要主管部門出臺部門規章予以落實。
在朱巍看來,同時,近年來,網絡交易出現了很多新現象,比如互聯網直播等新情況新問題,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已經過時,需要通過修改的方式解決實踐中的新問題。
朱巍稱,2019年4月公佈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因爭議較大而被擱置。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稱,隨着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電子商務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有助於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的大發展和大繁榮。市場監管總局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再結合此前一系列監管舉措,可以體現出有關部門注重公平、法治、誠信與安全的理念。
劉俊海認爲,徵求意見稿體現了新發展理念,其目的在於打造一個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互聯網市場生態環境。
強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加強監管平衡各方利益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可以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以外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在劉俊海看來,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制度,同時嚴格限定豁免登記範圍。
“一方面,市場主體登記原則堅持了商事主體的平等性。民法典第四條規定了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當然也適用於線下的實體店與線上的電商之間的平等。”劉俊海稱,另一方面,實踐中,消費者與電商產生爭議想要維權時,存在因電商無經營場所而導致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取證難的情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力。
與此相關的是,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爲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於在兩個以上網絡交易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所有網絡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允許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爲住所,個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爲其登記機關。”
劉俊海認爲,這條規定有利於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安全保障權等一系列權利,特別是有助於提高電商的透明度。
中國社科院財稅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徵求意見稿體現了加強監管的思路,也迴應了消費者對於信息保護的需求。
滕祥志解釋說,在平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優勢地位。商家對於平臺來說是處於弱勢,但對於消費者個人來說又處於信息優勢地位,監管力量的介入會促進各方權利義務平衡。
在朱巍看來,徵求意見稿對於一些較爲“敏感”和公衆較爲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迴應。
朱巍舉例,如在“二選一”(即部分電商平臺爲了追逐商業利益、打擊競爭對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駐一家網絡銷售平臺,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臺)的問題上,規定更加貼近於互聯網交易實踐,符合互聯網經濟發展與電商發展的趨勢。
“再比如我們特別關心的互聯網直播問題,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基本上彌補了電子商務法的缺憾。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沒有指明互聯網直播到底是什麼,徵求意見稿把互聯網直播裡面的交易主體等相關情況說清楚了。”朱巍說,諸如虛假流量、互聯網廣告等問題,徵求意見稿都作出了迴應,並且與相關法規進行了適當銜接。
在朱巍看來,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在用戶權益保護方面具有一定意義,且便於市場監管部門據此對互聯網行業進行監管,便於一線監管工作人員操作實施。
公示投訴信息成雙刃劍
不過,受訪專家提出,徵求意見稿在保護用戶權益的同時,也衍生出了一些問題。
問題之一是公示投訴信息。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發出的通知或者平臺內經營者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提交的聲明後24小時內,在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處理過程的基本信息;自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的通知後24小時內,在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投訴或者起訴的基本信息。”
在朱巍看來,如投訴者的投訴情況屬實,則當然利於用戶的權益保護、知情權保護、選擇權保護,但卻沒有考慮有可能出現“惡意投訴”的情況。未經過司法認定或平臺認定,只要投訴就加以標記,不僅不利於經營,甚至會導致經營者出現“社會性死亡”。
朱巍認爲,事後公示以及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完全可以做到違法必究與違法公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再進行提前公示的必要。
另一個問題是零星小額交易。
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所稱的“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併計算。
滕祥志認爲,“零星小額”的概念術語是在法律層面出現的,如需對其進行解釋,應由法律本身來解釋或者至少行政法規解釋,而不是由部門規章進行解釋。現行辦法對“零星小額”的定義,容易引發稅收徵管的難題和矛盾,也不利於純粹補貼家用、收入微薄的一類弱勢羣體,會增加其稅法遵從負擔。
朱巍則直接建議刪除“零星小額”相關規定,因爲“零星小額”主體登記的監管思路脫離了網絡經濟發展現狀,也不符合現實網絡經濟形態。
“首先,社交電商、微商等無法納入監管體系,會造成線上經營的不公平。”朱巍說,“其次,流量爲主的電商模式不同於以往,同一個銷售行爲,往往是通過多渠道、多主體共同完成的,無法判斷,或不能累加數額;再次,直播等帶貨模式,是將社交、表演和宣傳電商化的過程,無法以數量標準判斷;最後,平臺無法統計其他平臺的交易額、次數。”
在朱巍看來,徵求意見稿“零星小額交易”的規定不僅與電子商務法、勞動法等其他法律存在衝突,也與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相沖突。強制“零星小額”登記制度,影響最大的是以此爲生的電商經營者,會增加經營成本,減少就業機會。 (見習記者 劉紫薇 記者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