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民主 大法官不應越線
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進行言詞辯論。圖爲司法院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的國會改革五法,日前司法院已經以暫時處分的舉措凍結了前開各法的施行日期;總統更以捍衛憲法、維護權力分立的主張相應,尤使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政治糾葛達到灼然如火的程度。
首先必須要釐清者,立法權是憲法以列舉的方式賦予立法院有訂定法律的權限,這是立法院的基本權,不容恣意剝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歷來的解釋,從來肯認立法院的立法權有「自由形成」的裁量空間,司法院本來就應該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至於任何法律的形成過程,也是本於「國會自律」的原則而進行,在院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佈後,就成爲正式法律,基本上即有合憲推定原則的適用。
何況司法院的職權也是憲法所列舉賦予的,各有所司,平等相維,無所軒輊。參照憲法訴訟法第三章的立法理由之說明:「考量大法官所行使者系司法權,不宜就尚未成形的國家意志或明顯涉及具有政治立場抉擇之問題,做成抽象法律意見,浪費寶貴之司法資源。」彰彰明甚;再者,立法院的民主正當性,遠遠高於司法院,甚至超過總統。對於憲法所賦予立法院訂定法律的權利,除非有實質正當的法律理由,司法院原則上應該避免介入「政治立場的抉擇」。
換句話說,憲法法院的暫時處分決定,實質上不僅徹底剝奪了立法院制訂法律之自由形成裁量空間,同時也違反了尊重國會自律的誡命;更何況憲法法院的判決具有終局性,在法律上完全沒有任何救濟的可能,因此對於關涉國家政治安定的裁判,如何能夠率而爲之?
另者,從訴權的理論而言,行政院在法律案覆議失敗後,根據憲法的規定只有接受,並沒有聲請法規範裁判的餘地;監察院也沒有清楚說明在行使職權方面,如何與立法院在調查權限方面的衝突;總統雖然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可聲請釋憲,但是憲法第四十四條就已賦予總統有調和院際之間爭執的權力,領銜充當聲請人之一,容有添足之嫌。因此,真正適格的聲請人只有立法院本身;問題是立法院是採取多數決的方式訂定法律,一方面通過了相關法律,事後又聲請釋憲,不啻翻雲覆雨,治絲益棼,完全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立法院的職務是規範的控制,司法院的工作是控制規範。問題是控制規範的過程如果有了瑕疵而無法救濟,是否違反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宗旨?同時,這次立法院的國會改革五法,絕對多數的規定都是執政黨過去所長期倡議者,可以昨是今非,出爾反爾,亦着實令人費解。
綜上,立法權的自由形成空間,不能夠被不附實質正當之法律上理由剝奪;司法權的行使,更應該有其內在界線而不能逾越,否則國家發展的前景實足堪慮。因是,本件法規範裁判的聲請仍宜以不受理爲妥;畢竟,大法官並非法官之大者,對於任何法律人而言,大法官的頭銜就是一頂桂冠,不僅需要避嫌,更需要珍惜羽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