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法官判決專業不足、民主不備

自今年二月立法院開議以來,國內出現一個「民主與專業」孰優孰劣的爭議。一般總覺得民主與專業是兩個不相容的概念,但如能深一層思考,兩者並非截然不相容的概念,甚至可說民主的基礎宜有專業的肯定,而專業的價值就在民主的支持。質言之,在多元的公民社會,民主是必要的過程;唯民主的核心價值,仍離不開科學的驗證和理性的思維。因之,專業正是民主多元社會所必需的決策作成判準。但在民粹的社會,政治人物爲迎合社會的觀感,爭取經營標的團體的多數支持,卻經常口出狂言而不自知,甚至語無倫次亦不覺察。

試想,最近的憲法法庭針對卅七名死囚的「廢死判決」,究竟是專業或不專業?民主或不民主?姑不論該判決書的主筆人既不是刑法的權威,更不是刑訴的學者,其竟可就刑訴有諸多創意,是否符合專業?反之,只有十五位大法官中的七位支持論點即可作成判決,是否符合民主?此次的憲法判決影響深遠,卻是在專業令人質疑、民主亦嫌不備的判決生態下作成。這是值得國人多所反思的判決過程。

在野立委擬提出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報載,第四條擬增訂第三項:「本法所稱大法官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其實亦可逕就第卅條酌作修正如下:「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即回覆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相關規定,或許通過門檻修正後較現有總額規定稍嫌嚴格,此或有再加商榷之處,但三分之二的規定,則是破除專業不足、民主欠缺的唯一可行機制。

自蔡政府以至賴政府,對於大法官的提名雖有審查機制,但其究竟發揮多大的「提名」功能,着實令人懷疑;此懷疑係就專業而言,非純爲政治顏色。

大法官所爲憲法判決系包括公法和私法事件,近幾次提名人選專門就事涉私法研究者幾希?不僅民法學者不足,刑法學者亦不多見;尤其民訴或刑訴的實務法官,幾乎於憲法法庭絕響。本文鄭重呼籲,賴政府在提名大法官時,宜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檢察署爲最主要的人才庫,學者專家或律師的人選比例宜相對調低;尤其司法院正副院長如能提名德高望重、立場超然的實務界人士出任,纔是推動司法改革必要的人事任免考量條件。

專業應由所學領域及工作經驗去衡量,而非僅有「法學」的大分類即可視爲「專業」;反之,民主應由應用的機制及出身的專長、風範加以判斷。當下賴政府提名的考試委員,究竟有多少人曾有「人事行政」或「公共行政」的專業或相關學養,一目瞭然,其改革文官制度、保障文官基本權益之素養,皆是問號。考試院會是以考試委員參與爲主力,在專業不足下,民主的價值又能如何肯定?

就學行知能的客觀立場而言,專業與民主並不是絕對相斥的概念,而可以相容。如果賴政府能夠由「學術人才庫」和「文官人才庫」去尋找人選,而非僅由「特定政黨人才庫」去搜尋,相信可以找到合宜的人選以爲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