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網刊登大陸職缺也不行 勞動部:即日起符合要件最重罰50萬
官網若刊登大陸職缺,勞動部表示即日起符合要件最重罰50萬。(中時資料照/林良齊攝)
仍有企業在人力銀行刊登大陸相關職缺。(翻攝自104人力銀行/林良齊臺北傳真)
行政院上月舉行「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指示包括「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不可刊登赴陸就業廣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爲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以「經投審會許可之臺商大陸公司、有實際營業行爲」者爲限,如果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將加重處罰,包括官網上也不能刊登,最重可處50萬元。
勞動部今天邀集地方政府、經濟部投審會、工業局、104、1111、YES 123、518、linkedin等各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會,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廣告禁止、35條仲介禁止。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施貞仰表示,受到兩岸情勢改變,過去僅認定陸資企業在臺招募涉及違法,近來傳出有陸資假臺資之名爲陸資招募人才,因此行政院跨部會會議討論此事,其中,在今天說明會中人力銀行業者表示願意遵守法規,但詢問如果透過人力銀行廣告是不就等於提供仲介服務,會中確認廣告爲資訊揭露,若未涉及居間媒合可直接與事業單位聯繫就未涉及仲介。
施貞仰提及,會中也確定可以刊登港澳地區職缺、但不行刊登大陸相關職缺;而在官網刊登職缺可使不特定人瀏覽,因此屬廣告行爲。
施貞仰指出,如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廣告禁止可處10萬至50萬、35條仲介禁止則處5萬至500萬元,未來會訂定裁量基準,針對違規次數、有無涉及如半導體、積體電路、IC設計等關鍵字將會加重處份。
至於何時可以開罰?「法律沒有空窗期」,施貞仰強調,只要有具體事證、要件符合就可以開罰,但她提及,政府沒有限制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也沒有禁止民衆去大陸工作,但還是要把好的人才留在臺灣,也呼籲事業單位共同營造好的環境讓人才留在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