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也涉不當勞動行爲 今起至少罰10萬

爲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爲,回覆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我國在2011年成立「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至今已完成裁決決定357件、其中有224件遭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報系資料照)

爲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爲,回覆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我國在2011年成立「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至今已完成裁決決定357件、其中有224件遭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爲,也不乏有公部門、泛公營企業挨罰,如近日桃園市環保局有幹部要求工會會員退會,遭認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爲挨罰3萬元。

201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爲止,歷經6屆裁決委員會,已收受699件裁決申請案,經審理後作成裁決決定共有357件,其中有224件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爲,而在後續行政訴訟維持率也在8成5左右。

但其中也不乏有公務機關遭認定成立不當勞動行爲挨罰,如近期桃園市環保局幹部要求工會會員退出工會、臺中市立四張犁國民中學盼撤回團體協商等,均遭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針對有公部門涉嫌不當勞動行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對工會運作不甚瞭解,而其實近年公部門聘用的勞工人數越來越多,公部門也要學習如何與會互動,目前辦理的宣導會除了會對私部門外也歡迎公部門參與。

王厚偉提及,今年工會法已公告施行,未來如果僱主經認定爲違反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爲可處10萬元至50萬元,並公佈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等,他呼籲,僱主應尊重勞工加入工會及工會運作權利,並應履行與工會團體協商義務,唯有勞資和諧穩定,彼此溝通無礙,企業方能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