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等結匯金額鬆綁 8月起上路
中央銀行表示,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8月1日起生效,即未來民衆只要是運輸、保險、觀光、留學等目的,結匯金額不需要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可不受500萬美元以上需專案通過的限制。
央行說明,「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87年6月6日訂定發佈後,歷經九次修正,茲配合修正發佈「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等,因此,修正本注意事項,並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於8月1日同日生效。
央行指出,爲簡化結匯申報程序,並節省民衆及銀行業辦理時間與作業成本,放寬個人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的匯款,得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申報,結匯金額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根據央行統計,2011年以運輸、保險、觀光、留學的外匯結匯金額約9.88億美元、2012年爲11.53億美元,平均每位使用到外匯結匯的自然人額度約爲4.9萬美元,摺合臺幣約147萬元,放寬後影響不大,也可提高國人及銀行處理效率。
其次,央行表示,配合國際貿易實務,明定申報義務人辦理匯款,如檢附中華民國境內交易文件及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的貨品或服務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者,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再者,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的規定,央行已修正發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增訂銀行業辦理涉及人民幣業務相關規定,爰配合明定臺灣地區人民幣收支或交易的申報,除央行另有規定外,準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
此外,考量銀行業作業實務,取消限申報義務人不識字始得由銀行業代填申報書的規定;另明定申報書如由他人代填,申報義務人應確認申報書所填申報事項無誤後,再簽名或蓋章,以明確申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