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媽幼女被奸案疑點多 罪犯僅判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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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網5月14日報道:5月10日,河南平頂山一位姓田單親媽媽在微博發帖稱,自己的女兒“小草莓”在2歲4個月起,被幼兒園園長丈夫王延枝性侵一年之久,其間還被強姦,而平頂山新華區檢察院以“猥褻罪”而非“強姦罪”的罪名,對王延枝提起訴訟,且法院也只判處被告4年6個月徒刑。田女士發出的微博已被轉發超過5.6萬次,其中包括一些影視明星。

目前田女士已辭去工作,將孩子接回家中,全身心陪顧,打官司的花銷全都靠向朋友同事借用。母女共同擠住在一個不足20平米的小屋內,廚房廁所都在房間外公用。田女士說不願意接受捐款,“我不想讓別人誤解,我期待法律公正的判決,即使我死也要把事情弄清楚再死。”圖爲5月13日,河南平頂山單親母親田女士與女兒在小屋內。

田女士說,在孩子剛入園不久,就回家向媽媽說伯伯(王延枝)曾用手摸自己的下體。一次,小草莓在翻看圖畫書時,看到一頭大象,突然害怕起來。她後來才瞭解到,王延枝竟然用女兒彈古箏使用的假指甲傷害孩子,而據女兒進一步的細節描述,她判斷,王延枝還有過強姦孩子的行爲。這前前後後,孩子多次被性侵的時間竟長達一年之久。在這段時期內,母親發現孩子總是小便失禁,帶孩子去醫院檢查,結果令人震驚:孩子被診斷爲處女膜破裂、多處生殖器官嚴重受損、子宮受損。圖爲13日,田女士帶女兒外出。

田女士稱,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報案稱女兒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纔對王延枝進行突審,兩天後逮捕。“從我開始報警辦案警察一共換了三批人。後來,我發現新證據去找他們反映,也總找不到人。”田女士說,她曾明確告訴辦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強姦,但不知爲何,警方沒有就這些問題展開偵查,檢察院也沒有起訴,導致強姦罪被漏掉。小草莓曾和2個女孩共宿一室,一個6歲,一個3歲。據調查,兩個孩子曾目睹小草莓被性侵的過程,而這個3歲的孩子亦遭受過園長丈夫的猥褻。6歲孩子的母親曾向田大姐透露,在警方錄完口供後,幼兒園園方曾經找過她們,要求以後再有人問就說不知道。

今年2月13日,平頂山新華區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延枝有期徒刑4年6個月。據一審判決書援引王延枝供述,該幼兒園有百十個孩子,其中有3個孩子周託,和王延枝夫婦及其兩個孩子住一起。王延枝否認對“小草莓”進行猥褻,僅稱有時會抱抱幼兒園的孩子,親親嘴什麼的,妻子還曾說過自己。事發時的“東方紅雙語幼兒園”在去年11月已關閉,如今已經更名易手,更換園長經營。《關於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以強姦罪論處,且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田女士說不明白,爲什麼法律對這個傷害自己孩子的惡魔量刑如此之輕?圖爲13日,女兒小草莓的母親身邊玩耍。

4歲的小草莓聰明伶俐,並不懼生人,三五分鐘能以一個孩子的本真和你打成一片,甚至會主動和不認識的人打招呼,愛說愛笑。然而,媽媽卻說,一旦提到學校的字眼或是類似的事情,小草莓就會害怕,驚懼,甚至兩眼空洞迷茫的發呆,令人心酸。而在剛出事的那一年,孩子經常會半夜裡驚醒哭泣。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院長稱二審即將開庭,目前雙方均已提出了上訴,案件將於近期在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小草莓”媽媽對記者表示,由於原被告律師屬於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今天已與原律師解除合約,下一步準備到法院申請延期。圖爲13日,田女士在接受採訪時忍不住流下淚水。

河南母親不滿幼女被性侵案量刑 提3大質疑>>

疑問1: 猥褻罪是否屬罪名不當

微博中提到,女兒“草莓”講,被告人王延枝長期對其身體隱私部位進行侵害,但法院以猥褻罪量刑,屬罪名不當。希望能補充偵查

記者調查:需要補充偵查據平頂山市人民法院介紹,由於該案在公安和檢察院環節一直以猥褻罪對被告王延枝進行立案偵查和起訴,所以目前案卷中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王延枝犯有強姦罪。

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波說,強姦罪和猥褻罪的臨界點是看實施行爲達到什麼程度,針對本案,如果真如“草莓”所稱的那樣,則應定爲強姦罪。

疑問2:幼兒園是不是公共場所

博稱,侵害行爲發生在幼兒園的教室、辦公室和宿舍,但法院不採納受害人及檢察院提供的量刑標準,不將上述場所認定爲公共場所,屬量刑不當,有放縱犯罪的嫌疑。

記者調查:還需要進一步認定關於是否將實施侵害的場所定性爲公共場所,平頂山市人民法院表示,他們將根據本案事實證據,進一步研究法條,並請專家、學者研討、把脈,方能做出進一步認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趙輝認爲,我國《刑法》規定,犯猥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能認定在猥褻罪中,被告人在公共場所且當衆犯罪,可予重判

疑問3:爲什麼沒有民事賠償

“平頂山兩歲草莓”的微博稱,女兒“草莓”長期遭受平頂山新華區焦店鎮東方紅幼兒園園長丈夫王延枝性侵,導致小便失禁,生殖器官多處受損,但其拒不賠償經濟損失,認罪態度不好,應予嚴懲。

記者調查:可以提起訴訟平頂山市人民法院迴應,目前我國法律關於猥褻罪,沒有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同時在一審中,“草莓”媽媽沒有提供治療費用的相關證據,所以,一審判決沒有支持“草莓”媽媽的民事賠償請求。二審中,他們將聯繫“草莓”媽媽補充相關證據,並參照國內其他類似案件,做出相應的民事賠償判決。

宋波介紹,如果確實造成微博上提到的受傷害情況,通過相關部門鑑定後,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在我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可以分開審理的,等刑事案件處理完,受害方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趙輝建議“草莓”媽媽,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據新華社電)

5月7日晚,網友“平頂山兩歲小草莓”發微博稱,她是平頂山的一位單親媽媽,也是一名公交車司機,由於工作關係,加上女兒“小草莓”(化名)的外公外婆早已去世,只好把2歲4個月的女兒送到平頂山新華區焦店鎮東方紅幼兒園,沒想到長期遭到幼兒園園長丈夫王延枝的性侵。

在剛入園一個月時,“小草莓”就曾告訴母親常被王延枝摸下體,母親曾到幼兒園告知園長,但沒有作用,直到“小草莓”小便失禁,母親帶她到醫院檢查,才發現處女膜破裂,外生殖器和子宮也已受損。

“小草莓”還告訴母親性侵細節,這些細節顯示,她不但被王延枝猥褻,還曾被其強姦。不過,公安機關最後以猥褻兒童罪立案,今年2月13日,平頂山新華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延枝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小草莓”一方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被駁回。

經記者瞭解,“小草莓”的母親姓田,40歲。去年9月28日報警後,其失業至今。“娘倆精神都受到嚴重創傷。”首先接到求助的《大河報》記者朱長振說,田女士曾多次表示,“活着沒什麼意思”。

如今,“小草莓”面對陌生人仍然調皮活潑。但田女士稱,女兒提起過去還是很害怕,“我帶她到廣州做過心理疏導,效果有一點,不過她還是經常會在半夜驚醒大哭,就怕她心理陰影會留一輩子。”至於女兒生理上的後遺症,田女士表示,她沒家沒房子沒工作,經濟上已山窮水盡,實在無力顧及。

案件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王延枝1970年生,住址即爲案發幼兒園。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指控,王延枝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之間,多次對“小草莓”進行猥褻,致該幼女處女膜陳舊性破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田女士也將案發無證幼兒園所有人和新華區教體局列爲被告,索賠精神損失費10萬元。

一審判決下發後,田女士向平頂山新華區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書,對一審判決表示質疑。

田女士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王延枝強姦“小草莓”的情節沒有認定;王延枝多次在幼兒園宿舍內性侵“小草莓”,且有同住的其他幼女作證曾目睹作案過程,理應按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中的“公共場所”和“多次”重判;除此,王延枝還拒絕賠償經濟損失,“認罪態度不好,理應嚴懲”。

田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報案稱女兒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纔對王延枝進行突審,兩天後逮捕。“從我開始報警,辦案警察一共換了三批人。後來,我發現新證據去找他們反映,也總找不到人。”田女士說,她曾明確告訴辦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強姦,但不知爲何,警方沒有就這些問題展開偵查,檢察院也沒有起訴,導致強姦罪被漏掉。

“我初步瞭解了下,發現疑點不少。”接受田女士諮詢的鄭州律師張怡說,因爲其未接觸到該案卷宗,目前只能從該案的一審判決書等信息來分析。

1. “小草莓”曾被強姦的情節,並沒有被列入起訴內容中進行質證。“我問過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強姦的細節。”

2. “小草莓”未獲分文賠償。在去年桐柏縣小學教師楊士付猥褻一二十名幼女案中,張怡曾和十幾名律師爲幼女們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當地政府和教育部門索賠100多萬元。“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賠償,桐柏的案子,我們首先找專業機構鑑定受害者的受傷害程度,又計算了接受心理治療所需費用,這些費用雖沒有產生,但完全可以預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這些工作都沒做,使訴求被輕易駁回。

3. 張怡還發現,田女士母女因爲沒錢就申請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師,與被告方之一的新華區教體局代理律師屬同一家律師所,且到了二審階段還如此。“這明顯不妥。”

4. “小草莓”二審階段的代理律師李女士表示,該律師事務所是先被指定爲“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後才發現其起訴的新華區教體局是該律師事務所顧問單位。“我們向她說明了存在的利益衝突和風險,她還堅持要求我們代理。”李律師說,該律師事務所因此爲田女士做了筆錄,並讓她簽署了豁免文書。

北京律師王志榮則認爲,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該規定完全適用於律師事務所,因爲“代理協議都是跟律師事務所籤的”。這屬於法定禁止性規定,即使雙方合意,也不能改變其違法性。

“這不簡單是瑕疵,而是一審中重大的程序性問題,足以影響審判的公正公平,二審法院理應馬上終止審理,發回重審。”王志榮表示。

孩子是最無辜的受害者,任何傷害帶給他們的都是一輩子的陰影和無法彌補的傷害。但在目前的司法審判中,性侵幼童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猥褻兒童罪”進行判決的情況,而“猥褻兒童”的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輕。與強姦兒童罪不同的是,猥褻兒童罪常常成爲犯罪分子得到輕判的先決條件。

去年的海南“校長開房案”之所以引發輿論軒然大波,就是因爲兩名加害人是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被逮捕的。而最後一審認定,兩人是強姦未遂,因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見,“猥褻罪”很可能被當作逃脫“強姦”刑責的工具。以性侵幼童案件爲例,由於女童發育尚未完全,此類案件往往罕見犯罪分子以性器官進行侵犯的情況,而常常是以其他方式代替。雖然方式不同,但對女童身體造成的傷害與強姦造成的傷害程度相等,因此法律在界定之時,不宜侷限於性器官侵入說。

另一方面來看,更應該將“猥褻罪”細化,並且提高刑期。目前法律中,對於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規定也顯得落後。只有在公共場所和聚衆才能算加重情節,而對於猥褻多名幼童的事實,則因爲法律缺位,沒有作爲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近年來,媒體曝出的性侵幼童案件,受害者往往是多人,施暴行爲往往持續數年。這類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對其進行司法矯正的難度顯然很大。在法院判決中,這些都應當得到體現,而不宜再侷限於公共場合和聚衆這類落後於現實的規定。

隨着性侵幼童案曝光逐漸增多,曾經讓受害人羞於啓齒而成爲秘密的案件,正一點點引起社會的重視。而我們的司法實踐也亟須補上這樣一課,無論從猥褻兒童罪的法律構成、加重情節的規定上,還是提高刑期、嚴厲懲處此類犯罪分子的判決結果上,再有是對於受害幼童的心理救濟、對於受害家庭的整體救助和隱私保護上,都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作出與時俱進的改革,給罪犯以應有的懲罰。

下一頁:名詞解釋:猥褻兒童罪與姦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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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姦淫幼女是指行爲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兩種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 犯罪目的不同。猥褻兒童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爲了刺激、滿足自己性慾或挑逗兒童性慾,而姦淫幼女罪行爲人的目的就是爲了姦淫幼女。

2. 行爲方式不同。猥褻兒童罪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除了特殊情況下可以是性交行爲外(如行爲人是婦女,受害人是男童),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穢行爲。而姦淫幼女罪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則只能是性交行爲。

3. 犯罪對象不同。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滿14週歲的兒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姦淫幼女罪的犯罪對象則只能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2. 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3. 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4. 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猥褻兒童的,重處20%。”

●把孩子帶到一個隱秘的地方,叫孩子脫下衣服或褲子,摸孩子的胸部或生殖器;

●讓孩子摸對方身體的某個地方(胸部、生殖器),或讓孩子看他的裸體或隱私部位;

●帶孩子看有很多成人裸體鏡頭的電影或者視頻;

●用他身體的某個部位(生殖器或者嘴巴)接觸孩子身體的隱私部位;

●在公交車、電影院等公共場所摸孩子身體隱私部位。

父母要讓孩子明白,一旦遭遇性傷害,要做到以下幾點:

●在與他人的接觸中,如果判斷出了是不好的接觸,儘快冷靜下來,然後想辦法機智地離開。

●不要激怒侵犯者,這樣會給自己帶來生命危險。

●如果被性傷害,要做三件事情:立即告訴爸爸媽媽、報警、到醫院檢查身體情況。

●如果力量無法與侵害者抗衡,也沒有機會逃離,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先順從罪犯,不要以跳樓等傷害自己生命的方式來抗爭,保護好自己的生命。

父母要讓孩子學會辨別什麼樣的身體接觸是好的,什麼樣的身體接觸是不好的。父母要告訴孩子:人類會用身體接觸來表達愛意,在生活中我們會親吻擁抱,表達我們的親密關係,父母的朋友同事在表達對孩子喜愛的時候也會與孩子有身體的接觸,這樣的身體接觸讓我們感受到愛與被愛,是好的接觸。如果成人與我們身體接觸的時候,成人身體的某個部位(手、生殖器)在孩子身體的隱私部位反覆觸摸或者摩擦,這就是不好的接觸。當孩子遭遇不好的接觸時,要立即想辦法離開這個成人,並把事情告訴父母。

孩子需要從父母這裡獲得的信息是:一旦你遇到這樣的事情,你要知道這不是你的錯,一定要告訴爸爸媽媽,爸爸媽媽會保護你不會再受到傷害。讓孩子相信父母是孩子堅定不移的保護者。然而很多父母並沒有這樣做,導致很多孩子遭受性傷害後不敢尋求父母和親人的保護,獨自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壓力,並反覆遭受性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