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的意涵與啓示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此一舉動,除了是落實習近平近來一系列談話,延續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決定》的政策指導方向,其背後的意涵及啓示,實值得我們探討。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看出,習李新政欲在此階段改革的重點,堅持以問題爲導向,注重體制建設,強化法制建設的決心,特別是對於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從高官落馬層出不窮,人事不斷推陳出新,就可看出端倪;自習李新政後,顯見司法改革的企圖心與迫切性。
其次,大陸當局這次對於十六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可以看出下放與管理並重,在程序審批簡化下可以放,刪除了有關生產經營活動許可、資質資格認定覈准的相關規定,明確下放管理層級的實施主體,但也增加事中及事後監管機制,種種舉動可以看出大陸當局對於政府職能的看重,依職能進行調整,與大部制改革同步進行。
當然,大陸當局應當是經過一段時間的蘊釀,經過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反覆考慮之後才作出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這固然可以看出今日時代環境的變化與需求,已經無法與過去同日而語;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中國大陸行政管理體制相關改革正已經一步步地啓動,針對社會現實需要及民衆的渴望,這也就等於說,中國大陸正在進行社會主義式民主的改革,顯然其看重的層面與西方國家仍有一段距離,大陸透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無異是在向世人宣告,中國大陸要改革要依法,該放則放,不能放者,非但不放反而更加緊縮,這也就是政治上該向左的部分,絕不會往右,外界必須加以留意。
再者,大陸近來諸多舉措,除了貫徹與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未明年的兩會鋪陳及埋下伏筆,大陸當局決策機制由上到下的軌跡明顯,先定調再落實,黨先有政策,相關法規及決定再出臺,這充分彰顯大陸決策體制的特殊性,若稍有不慎很難理解這樣的安排。
此外,《決定》規範修改了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船員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六部行政法規,涉及取消「在華外國商會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和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船員資格臨時特免證明簽發」、「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專項驗收」、「船舶貨物污染危害性評估機構認定」、「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鑑定機構認定」、「船舶化學品安全運輸條件評估機構認定」等項目。這些修改,顯然都與民生議題有關,並且不涉及核心利益及敏感爭議事項,當然就有修改的可能。
《決定》也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考察、標本採集、拍攝電影、錄影等活動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音像複製單位設立審批」、「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許可」、「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延期繳納審批」等批准權力下放,使更能掌握狀況及進度,而予以適當的處理。
總之,觀察大陸的變化,必須從細節及微觀層面中來進行了解,大陸當局的一個動作都是爲未來種種配套埋下伏筆,因此要認識大陸並非一件容易的事,一個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動作,其重點及目的、手段與方法都需要我們仔細深究;從大陸公佈《決定》,發現中國大陸未來的改革和發展都要需要依賴法制修正,而大陸法治發展也要根據現實改革發展的要求及變化而不斷地調整及完善。法律、改革與發展形成三方互爲帶動及牽連的環節,配合與時俱進、審慎穩妥原則,大陸正在啓動一連串的變化及改革,管理與鬆綁在各項不同層面及不同議題中進行博奕衡量,我們恐怕必須耗費更多心力關注及研究,因爲這些變化,不僅對大陸內部產生重大的意義,對於外界也是在進行一種迴應及說明。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