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最新增值稅法解析
2024年12月25日大陸通過了《增值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臺商應關注變化內容,以免多繳稅或因少繳稅被處罰。
一、縮減視同銷售範圍
新法中,視同應稅交易僅有三種情形,分別是將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轉讓貨物、無償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或金融商品。
相較於現行視同銷售的範圍則大幅縮減,其中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貨物代銷、跨縣市機構間移送、用於對外投資或向股東分配,均未被列入視同應稅交易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實務中關聯方間的資金無息拆借、房產無償使用等,之前常被稅務機關覈定調增收入計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新法中不再將這些無償提供的服務視同應稅交易,但以後是否會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進行覈定則待觀察。
二、調整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範圍
新法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包括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等。
與現行規定相比:
(1)刪除了貸款服務不得抵扣的規定,如若允許抵扣,則將會降低企業稅收成本,避免重複徵稅。但考慮到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及上述新法的兜底條款,具體能否抵扣還有待後續明確。
(2)對於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增加了「直接用於消費」的限定條件。也就是說,企業購買這些服務用於應稅目的或轉售,比如航空公司外購在飛機上分發給乘客的餐食等,這些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3) 對於同時用於應稅交易和免稅交易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現行規定可以全額抵扣,但新法刪除了「專用於」、「同時用於」等規定,改爲「對應的」進項稅額,至於實務中如何執行也一樣尚待明確。
三、新增銷售金融商品判定標準
現行法規對「銷售金融商品」是否屬於「在境內發生」有單獨規定。實務中都是參照銷售服務相關規定執行,針對部分涉外金融商品轉讓是否應計徵增值稅時,如何確定服務「完全在境外發生」仍有不確定性。
此次新法明確「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銷售方爲境內單位和個人」,均屬於「在境內發生」的銷售金融商品。以轉讓在海外上市的開曼公司股票爲例,轉讓方爲境外主體、受讓方爲境內主體情況下,依據新法會直接判定爲不在大陸境內發生的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
四、未提及5%徵收率
新法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爲3%。現行適用5%徵收率的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不動產銷售和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應稅交易,如果都併入3%的徵收率那相應稅負將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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