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臺商須留意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
臺商常誤解虛開增值稅的「虛開」兩字定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自3月20日起施行。
作爲當前危害稅收徵管類犯罪的14個罪名中,案發最多的便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陸檢察機關近五年來辦理的涉稅案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佔到80%左右,而且實務中法律適用爭議最多的也是這個罪名,此次的新解釋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但要注意有可能會觸及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次最高院的新解釋對虛開行爲的定義爲:(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四)非法篡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資訊;(五)違反規定以其他手段虛開。
同時還增加了「不以虛開論處」的例外性規定,爲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爲目的,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就不以本罪論處。
此次新解釋刪除以往的「有貨代開」亦爲虛開的規定,也就是隻要有真實業務發生前提下,即便是行爲人從協力廠商取得發票,已不再認定爲虛開。
新解釋對於以往實務中爭論不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否應當具有騙取稅款目的,和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結果的問題予以明確,只要沒有騙抵稅款目的、未造成稅款被騙抵結果,就不構成本罪。簡單說新解釋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名進行了限縮以防止輕罪重判,另外,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量刑標準一致。
結論是,未來只要沒有以騙取稅款爲目的,也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後果的「虛開」行爲,仍被認定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會一概作無罪處理。當前很多有真實業務但出於爲了不繳、少繳稅款目的「有貨虛開」或「票貨分離虛開」,或一些雖無真實業務,但開票非出於抵扣增值稅目的,就是像此次新解釋所列舉的爲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的「虛開」行爲,將會被歸入到「發票管理秩序犯罪」,如此一來,一般企業就可能涉嫌刑法所謂的「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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