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68萬餘元!西寧城西公安破獲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涉案168萬餘元!西寧城西公安破獲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西寧#

近日,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破獲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發票總金額168萬餘元。

近日,城西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根據線索,發現轄區某文旅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嫌疑,獲此線索後,經偵大隊組織民警開展案件偵辦工作。

經查,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間,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宋某在明知與遼寧某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接受遼寧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9張,發票金額168萬餘元,稅額21萬餘元。

民警掌握關鍵證據後,依法傳喚宋某進行訊問。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宋某對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城西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來源:西寧城西公安】

稅與罰短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爲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次。

上述某文旅公司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21萬餘元,其實際負責人宋某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此,宋某在到案後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認罪認罰,同時,某文旅公司將涉案發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並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黃某某在任西寧A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讓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B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爲西寧A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開具29組(另有作廢的13組)價稅合計3015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415862.1元,西寧A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接受上述發票後於當月抵扣進項稅款合計415862.1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且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補繳抵扣稅款及滯納金,具有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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