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商應對新公司法重點分析

2024年7月1日大陸新《公司法》即將實施,臺商應積極面對,特別是之前有很多註冊資本金額較大的公司,因面臨五年內須實繳到位的規定,紛紛操作減資,或是很多老公司正在進行清算,都要留意操作過程的法律風險。

一、減資不規範法律風險

減資操作不規範可能帶來的風險,例如雖做了減資的公告,但未通知債權人,或通知債權人有遺漏等,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或是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未按規定進行減資的違法減資的行爲,將被視爲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違法減資的股東在違法減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減少註冊資本,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則應恢復原狀;若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臺商在減資過程中,對所有已知的、可能的、公司財務帳冊記載的、公司簽署的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債權人、交易對象等都應逐一通知。

二、清算、登出不規範的法律風險

與公司減資類似,《公司法司法解釋二》還規定,如果清算人未按要求通知債權人和發佈清算公告,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清算註銷,還有簡易註銷時的「規定動作」也不可忽視。《企業註銷指引》規定,如果市場主體沒有發生債權債務和費用,或相關債務和費用已清償完結,經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前述情況真實性,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將承諾書及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滿20天,即可申請按照簡易程序辦理登出登記。新《公司法》則直接對簡易註銷時,股東承諾不實施加了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

實務中,不論是清算註銷還是簡易註銷,都要注意登記機關要求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內容,包含「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並自願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不僅如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還進一步規定,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或沒有經過清算就註銷公司,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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