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災損書面審覈金額 財部調高至30萬元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覈金額,系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覈金額,由15萬元調高爲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爲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爲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爲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