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稅則預先審覈機制 財政部修法
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有四,一是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時,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書翌日起十日內補件,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補件,延長以一次爲限,最長不得逾20日。
二是凡海關實施事後稽覈中、報單申請更正處理中或已報關尚未經覈定稅額之相同或類似貨物,不予預先審覈。
三是因應科技日新月異,進口貨物的成分、功能日趨複雜,增訂必要時海關得予延長答覆期間,延長以一次爲限,最長不得逾30日。
四是稅則預先審覈均依申請人所提供資料辦理,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覈結果,海關不受拘束。
關務署最後提醒,本次修正強化法規明確性及辦理彈性,併兼顧通關秩序與稅則預先審覈公平性,請業者依規定方式辦理,海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