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完善財團法人財務資訊

內政部表示,「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自民國108年2月1日施行迄今已超過2年,爲完備相關規定,使財團法人於日常會計事務作業及財務報表編制能有所依循,這次修法明定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即收益及費用於確定應收或應付時即須入帳,另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按應歸屬年度作調整;以及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歷年製爲原則。

另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增列財團法人應訂定包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的會計制度;同時參考去年11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一致性範例之研究」期末報告內容,明定編制財務報表應揭露的資訊。

內政部也修正會計檔案銷燬條件,將原先會計檔案屆滿保存年限經財團法人董事長覈准得予銷燬的規定,新增涉及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案件得依其規定辦理的除外條款。

內政部指出,「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條文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