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完成修改:加強財會監管,重拳整治財務造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楊坪 深圳報道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此次會計法的修改,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重點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爲強化會計監督,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本次會計法修改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10類會計違法行爲,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爲,以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僞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爲,提高了罰款額度。”
強化會計監管
作爲規範會計工作的基礎性法律,完善的會計法律制度是維護經濟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礎。
本次修改的會計法,是自1985年1月21日會計法首次通過並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正。1993年進行第一次修正,爲適應當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會計行業的發展;2017年啓動了第二次修正,涉及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專業能力要求等內容的更新。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不斷髮展,會計工作面臨着新形勢新任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會計監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會計違法案件查處困難、處罰力度偏輕;會計信息失真、缺少內部控制,特別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內部財務審計缺失等會計違法行爲時有發生。
時隔七年後,此次會計法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會計制度。一是適應會計信息化要求,規定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採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二是加強會計信息安全建設,要求各單位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在強化會計監督方面,本次修改的會計法規定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改的會計法加大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與證券法等有關法律的處罰規定相銜接。
據本次修改的會計法規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爲的罰款額度。二是提高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爲的罰款額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爲的罰款額度。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額度作了相應調整。
比如,現行會計法對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本次修改的會計法未設罰款金額上限,而是設定了違法所得最高十倍罰款,力度明顯加大。
此外,本次修改的會計法還對代理記賬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會計違法行爲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以及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等作了規定。
加大財務造假追責力度
近年來,資本市場財務造假事件頻發,嚴重影響了市場生態,監管層持續加大打擊力度,並對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者進行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對涉及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4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國九條”),強調要“構建資本市場防假打假綜合懲防體系,嚴肅整治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爲”,“嚴格退市執行,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意規避退市的違法行爲”等。
隨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也紛紛修訂規則,調低了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包括在2020年退市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對財務造假、內控失效等亂象的威懾力度,在2年連續造假強制退市指標的基礎上,新增1年造假、3年及以上連續造假的情形;將此前連續兩年造假金額5億元以上且超過50%的指標,調整爲一年造假2億元以上且超過30%、兩年造假3億元且超過20%、連續三年及以上造假,目的就是有力遏制財務造假。
同時,監管層還規定,凡是行政處罰認定財務造假的,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被實施ST。
值得一提的是,在會計法修改完成前夕,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5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爲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
最高法表示,法院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行爲,全面落實“零容忍”要求。對於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衆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落實了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此次會計法的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的行政處罰力度,包括對僞造變造會計憑證等違法行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認爲,嚴格、規範、透明的財務制度是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財務造假行爲侵蝕了市場經濟的誠信根本,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和遊戲規則,並嚴重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要對財務造假行爲進行嚴格規制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