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地震受災戶拍照存證、列清單,財損可申請減稅
高雄美濃6日清晨發生規模6.4淺層大地震,臺南市傳出多棟大樓傾斜、倒塌,財政部官員提醒,民衆可在第一時間內拍照存證,並列出損失清單,其中,動產損失可申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不動產損失則可申報「房屋稅」減免。
財政部表示,民衆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該部已責成南區國稅局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並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辦理,盼協助民衆重建家園。
官員指出,受災民衆應於第一時間內拍照存證,若遇到建物倒塌、無法進入拍照狀況,可拍攝倒塌現場實景,並列出動產損失清單,依規定,總損失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綜所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最重要的是拍照,後續我們會有專人協助申請,無法認定的,全部從寬處理。」
至於建物倒塌這類「不動產」損失,官員解釋,只要房屋毀損達3成以上,同樣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可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提出「房屋稅」減免;若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所發放災害補助款,也免納綜所稅。
財政部強調,納稅義務人(受災民衆)如果對各種災害損失的稅捐減免規定,或者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處,皆可撥打國稅局服務專線0932-715-716、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專線0920-526-462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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