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降價 公平會重新處分罰60.5億
由於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公平會5日重新開會討論9家民營電廠的處分案,因聯合拒絕降價的事實存在,確實違反公平交易法,在考量新舊法罰鍰額度,以及所有民營電廠已與臺電換文修約等情況後,決議將罰鍰各酌減3千萬元新臺幣,總計60億5千萬元,比原本處分的63億2千萬元少了2億7千萬元。
▲雖然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但公平會重新討論後決議,將聯合拒絕降價的9家民營電廠罰鍰總計60.5億。(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公平會表示,先前調查發現9家民營電廠於97年8月迄101年10月間以意思聯絡方式,達成共同拒絕調降容量費率之合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而提出處分,並因該案屬於情節重大案件,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於是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提高罰鍰規定,總計並處63億2千萬元罰鍰。
結果9家民營電廠不服公平會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今年9月12日以三項理由撤銷處分。包括第一、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暨「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是否兼具剝奪不法利得之性質,或僅系提高罰鍰上限之規定。
第二、本案違法行爲期間跨越新舊法時期,該提高罰鍰之法律效果是否爲民營電廠所得預見可能,而得以分段斟酌罰鍰。
第三、各民營電廠之可責性是否相同,應詳實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規定,計算各民營電廠可裁處罰鍰之基本數額,以及是否考量該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臺電公司換文修約等問題。
經過釐清爭議點,公平會依照公平法及情節重大案件之罰鍰計算辦法等規定,仍維持原處分罰鍰金額,但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因此上午決議在斟酌新舊法罰鍰額度,以及考量所有民營電廠已與臺電公司換文修約等情況後,各酌減3千萬罰鍰。
其中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下同)18億2千萬、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3億2千萬元、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億1千萬元、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億5千萬元、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億元、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4億元、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億8千萬元、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億7千萬元、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總計60億5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