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絕自取 foodpanda限制競爭 公平會重罰200萬

公平會認定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也要求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報系資料照)

公平會認定foodpanda在契約中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要求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爲,並處200萬元罰鍰,如不改善,最重可處1億元罰鍰,甚至還可處行爲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會調查,目前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呈現foodpanda及UberEats雙雄局面,2家外送平臺市佔率皆達4成以上,由於平臺市場有其特殊性,又2家公司在消費者端及餐廳端均擁有龐大的客戶羣,因此具有相當市場力量。

公平會調查指出,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臺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

公平會提及,foodpanda要求餐廳在平臺上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臺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臺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臺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臺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臺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網路效應」導致理性消費者繼續使用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臺,認定foodpanda店內與外送價相同的要求,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平臺強制求店家開啓「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之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如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臺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臺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臺,餐廳還需額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此外,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及UberEats 2大外送平臺業者均對於簽署獨家交易契約之餐廳給予抽成折扣優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廳選擇與foodpanda及UberEats簽署包含獨家交易條款契約,現階段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公平會也對2家業者發出警示,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數量,或採行其他具實質強制獨家交易效果限制,都可能產生違反公平交易法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