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萬元低薪怎救? 學者:加薪與否仍是僱主說了算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動部參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低薪定義,若薪水在總薪資中位數三分之二以下就屬低薪族,臺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指出,低薪族有客觀數據定義,亦有主觀認知,例如有人認爲賺的錢不夠花就是低薪,也有因相對剝奪感自認低薪者。

行政院長卓榮泰昨天主持「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中要求經濟部及金管會研議誘因,鼓勵與政府產學合作的業者,自明年起,每年至少提供兩萬個全職或部分工時的實習名額,且全職實習者的月薪應以三萬元以上爲原則。

辛炳隆直言,就算匡列出低薪族,政府能提高薪資的手段有限,除非針對低薪族補貼薪資,卻會造成僱主根本不用調薪的效果,「那也完蛋了,所以界定低薪族的意義不大。」他認爲揭露低薪企業,對企業營運產生負面影響,達到市場制衡力量,或建立員工內部參與或團體協商機制,透過政策引導創造內外部制衡力量,纔有效果,否則喊破喉嚨,加薪與否仍是僱主說了算。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教授蔡明芳則說,揭露薪資是一個作法,若將來明確定義低薪,讓外界知道何謂低薪,勞工就能選擇工作、跳槽,企業也會警惕須提供一定薪資攬才、留才,創造正向循環。

蔡明芳也提及政府只要不再繼續過度補貼企業,迫使廠商提高競爭力,讓生產環境變好、轉型升級,才能加薪善待員工,「光靠政府拉高薪資,是不可能的事。」

對於基本工資調升與低薪定義掛勾,蔡明芳認爲,設立最低工資是爲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跟低薪定義完全是兩回事。辛炳隆也認爲兩者掛勾很奇怪,他質疑,薪水三點一萬元跟明年基本工資二萬八五九○元,只差兩千多塊,難道再努力調升至三點一萬,臺灣就沒有低薪族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