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棄房跑路”,房東如何維權?
原標題:租客“棄房跑路”,房東如何維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翔法
承租人“棄房跑路”,出租人該怎麼辦?租客租賃期間擅自搬離違約了,租賃期間物品被損壞損失大,房東如何維權?近日,翔安區人民法院發佈了兩起租賃糾紛典型案例,供租房雙方維權參考。
案例 1
租客租賃期間“跑了”,房東如何維權?
2023年10月,阿音(化名)租下小芳(化名)的房屋並簽訂房產租賃協議,約定租期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並約定: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如有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時,須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經過對方同意後解除合同,並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1個月的租金作爲違約賠償金。
自2024年1月起,阿音一再拖欠租金、物業費等,於2024年4月向小芳出具欠條確認欠付的費用。
2024年5月初,小芳發現阿音已自行搬離案涉房屋。無奈,小芳只能訴至法院。她起訴要求,阿音支付2024年1月至5月初的租金、物業費等費用,並主張一個月的租金作爲違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芳與阿音簽訂的房產租賃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於法不悖,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租賃期未滿阿音即搬離案涉房屋且未通知小芳,小芳及時查看房屋並主張租金、物業費等計至其發現阿音搬離之日並無不當。結合上述合同約定,阿音的行爲已經構成提前解約,且阿音長期拖欠租金,故小芳主張阿音應另行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爲違約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 2
租賃期間物品被損壞,該怎麼賠?
2022年5月,小文(化名)與阿友(化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爲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2023年12月起小文開始未支付租金,並於2024年2月搬離案涉房屋。
因阿友在外地,此前多次通過微信向小文催討租金未果,之後其上門催討租金時才發現出租房門未上鎖,屋內的牀、沙發、牀頭櫃、書桌均有損壞,垃圾隨意堆放。
隨後,阿友訴至法院,要求小文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租金以及物品損失費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阿友與小文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小文未依約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支付相應的租金等費用。小文確認其在2024年2月已搬離案涉房屋,故小文應支付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間尚欠的租金。
對於阿友主張的物品損壞賠償費用,根據阿友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附件的交接清單和小文搬離後的房屋照片,可見牀、沙發、牀頭櫃、書桌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損壞,結合上述物品的損壞情況酌定損失爲1000元。
法官提醒
租客突然“失蹤”房東4招維權
在租賃市場中,有時會出現租客突然“失蹤”“棄房跑路”等情況,給房東帶來了諸多困擾和損失。因此,法官提醒房東在租賃活動中需要保持警惕。首先,簽訂嚴謹合法的租賃合同,對出租屋內的物品種類、數量、性能等予以明確約定或簽署交接單予以確認,或通過拍照作爲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佐證等。其次,平時勤於管理房屋,確保房屋設備齊全正常。與租客保持良好的溝通與交流,在發現租客有異常行爲時,及時查看房屋覈實使用情況,保留相關證據。第三,當發現租客在租期未屆滿時擅自搬離房屋,房東應立即對房屋進行檢查,可通過拍照或其他方式記錄房屋現狀,包括室內設施、傢俱損害情況等。第四,整理並保存好與租客簽訂的租賃合同、租金支付記錄、雙方的聊天記錄等相關文件,作爲後續維權的有力證據。
來源: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