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6人 湯景華3度判死又遭撤銷
男子湯景華4年前不滿官司沒打贏,竟到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住家騎樓縱火,把無路可逃的翁家人當成「甕窯雞」活活燒死,釀成6人慘死悲劇,一二審及高院更一審都認爲求其生而不可得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就火災原因鑑定人的證據調查未依照交互詰問法則,也未讓湯景華及律師表示意見,且引爲認定犯罪的證據未在審判期日調查,且起火點是否只有一處,湯是否直接對住宅放火都有待調查,因此撤銷死刑發回更審。
湯男到新北市三重某餐廳用餐時,和在店內用餐的翁祥智發生爭執,他對翁等人提出傷害等告訴,但法院判決翁等人無罪確定,湯男因此不滿,3年前到翁住家樓下,在機車上點火後離開,大火造成翁的父母及親人共6人被燒死。
歷審認爲,湯男惡行重大且犯後沒有悔意,將他判處死刑,去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檢察官直言本案罪證明確,「憐憫不花錢、慈悲賺人心」,被害人的痛苦悲傷,不是外人能感同身受,且湯男不承認放火,冷血殺人應判死刑,才能實現刑罰權的正義。
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如果將湯男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有期徒刑刑度,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考量湯男犯行的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有使他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死刑。